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审计
第一节 机构
根据宪法规定,在我国建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 9月,建立同江县审计
局,人员编制从1983年5人,至1986年末增加到7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
行审计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
计监督。
四、对严重侵占国家财产,严重损失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
案审计。
五、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拨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
行审计。
六、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予拟订重要的财经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