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国前税捐 所谓税捐,即以国家法律名义征收纳入国库的款,叫做税;以地方衙门的名义征收,归地
方自行支配使用的款,叫做捐。税捐局征国税,县公署征地方税。
临江州时期,主要税捐有土地税、营业税、粮谷税、印花税,继而增加鱼税、妓娼税。有
房捐、学捐、牲畜捐、烟土捐等。
民国时期,临江县税捐数十种:有销场税、山海税、买契税、牲畜税、杂粮斗税、豆麦斗
税、屠宰税、印花税、烟类牌照税、酒类牌照税、鱼亮税,验契税、典契税、契纸税、皮张税、
铁税、白酒税、黄烟税、杂酒税、杂烟税、土产税等几十种。有垧捐、车牌捐、船捐、店捐、
妓娼捐。民国后期又增加了百货捐、牲畜捐、屠宰捐、鸦片许可捐、警捐、学捐、粮食捐、硝
捐、卤捐、车捐、钱商纯利捐、当商纯利捐等。在税捐收入课目上有史可查的计有47种。有时
还采取包税的办法,借机向商农勒索。
民国10年(1921年),同江收税机关有:税捐征收局、木石税费分局、地方财务处、同江农
会。
伪满时期,税捐名目繁多。1941年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提高了卷烟税、家屋税、烟税、
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酒税、从量关税、法人所得税,并新设通行税、资本所得税、油脂
税等。1942年10月21日,实行第二次战时增税,即新设清凉饮料税,增加征酒税和特别卖钱税,
改变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所得税率,新设交易税,即除物品贩卖业外,有26种行业的营业和
事业,作为客体的交易者负有纳税义务。此外,还恢复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1943年12
月 1日,又实行第三次战时增税,主要是酒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特别卖钱税及法人营业
税的增税。这样就形成了极其庞大的国内税体系。“九·一八”事变前,东北地方政权所征收
的国内税,总共13种,其中:属于消费税的只有 4种,流通税两种。1944年,伪满时期的国内
税竟达34种,其中:消费税11种,流通税13种,税收率增加了三、四倍,还不包括县、区、街、
村的地方税。而地方税的名目很多,尤其是在日伪统治后期,税捐的名目就更多了,所征收的
金额亦明显增加,因而人民的负担更加繁重,终日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
据史记载:在伪康德2年(1935年)时征收国税,每垧地纳国币0.485元,垧捐每垧地纳国币
0.75元。种契正税,按买地价格每100元征6元。而国税、垧捐开征日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
月底止,过期不交进行罚款。其罚款办法是:凡过期半月内,即增加征额1/10,过期半个月至
1个月,加征2/10,过期1个月以上,加征3/10,过期1.5月以上,加征4/10,买地者6个月以内
交纳完毕,过期2个月加1倍,过期4个月加2倍,过期6个月增加3倍。
同江县地方捐征收情况调查表
民国十年(1921年)
同江县民国七年税捐收入一览表
续表
同江县民国十一年税捐收入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