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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现金管理

第三节 现金管理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使当时分散
在企业、机关、部队等单位的现金全部集中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并以这部分闲散现金支
持了生产和商品流转的需要,从而促进了财政经济的统一。

  1962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

  1977年,又发布了《关于实现现金管理的决定》。

  1984年4月2日,黑龙江省发布《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情况,对
加强现金管理作了14条具体规定。

  1985年5月18日,黑龙江省5行联合重申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这些规定重申并强
调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对调节货币流通、稳定市场,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
例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江县支行对现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上级银行文件规定:

  1.凡是银行开户的单位,一切实行现金管理,资金往来认真审查,进行严格的结算监督。

  2.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额。

  3.使用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元,超过使用限额现金,必须进行转帐结算。

  4.规定现金使用范围。

  5.对于坐支,超库存保留现金,套取现金,帐外金库、租借帐户等违反现金规定的单位根
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说服教育,停止现金使用或改变结算方式。对弄虚作假,从银行套取或
坐支现金用于违纪、犯法活动单位按照省政府黑政发(1982)135 号文件规定处以3%—5%的罚款。
对城乡各种租借帐户和出租帐户或用转帐支票兑换现金的单位,双方都要按照发生金额处以10%
—20%的罚款。企业支付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

  6.对现金管理好的单位根据外查情况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到年终进行评比,由本单位
给予奖励。

  7.每年计划一类单位外查1次;二类单位外查2次;三类单位一年外查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