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统战工作
第四节 统战工作
1966年,县委统战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兼管。“文化大革命” 中,统战工作停止。1973年9
月,设立县委统战部,配备2名工作人员。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需要,增加了编制,
充实了工作人员,加强了工作。
一、1978年10月至1979年末,完成了对错划右派的复查、改正和安置工作。
县委对全县5名右派,6名中右,全部进行了复查改正。对失去公职被改正人员和受株连的
家属子女给予重新安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工资调整和困难补助,总金额为1200余元。
二、1979年 2月至1980年,完成了对原工商业者的“三小”的区分工作。1956年,公私合
营时有20人定为工商业者,经复查将20名工商业者区分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交给
商业、二轻等有关单位,按职工管理。他们的股息全部付清,股金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逐步
偿还。
三、落实了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全县认定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1人,因历史问
题受到错误处理,按照政策,给予了平反。
四、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发挥知识分子和党外人士的积极作用。县委统战部在做了大量调
查研究后,制定了知识分子住房、子女招工、技术补贴等 5条规定。对有技术和知识专长的医
务、农业技术、文化艺术等方面人才,根据所学专业,给予合理安排,使其学有所用。对党外
干部大胆提拔使用,充实到人大、政府、政协等各个部门,充分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五、落实民族政策。全县共有 9个少数民族,近4000人。以满族、赫哲族、朝鲜族为最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赫哲族八岔乡、街津口乡制造了“苏修特务集团”、“隋报二组”两起
冤假错案,案件涉及13人,28户因有历史问题的人员被迁往内地。为此,县委多次派工作组深
入两乡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落实政策,错划人员给予平反,内迁户在落实政策后有15户迁回。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对于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每年政府及时给予解决。1973—1986年政府专项拨
款20余万元,用于少数民族乡、村购置农机具、建设医院、校舍、解决口粮、种子,扶持专业
户等。本着因地制宜,因民族制宜,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宜猎则猎的原则,充分发挥少数民
族的特长,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繁荣民族经济。
对少数民族干部,除中央民族学院,省、市大专院校定期在当地招收学员外,县培训班也
十分注意收录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加强。1986
年,全县有少数民族干部265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1人,全国妇女代表1人,全国政协委员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