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人民公安

第四节 人民公安



  
  同江县公安局成立于1945年,首任公安局长魏振江。不久,因剿匪斗争形势的需要,经县
政府决定,公安局改为县大队。1947年剿匪斗争胜利后,重建同江县公安局,到1948年底,同
江县公安局完成了维护社会治安、推动土地改革、保卫胜利果实的工作任务。1949年 1月,同
江县公安局随同江县政府的撤销而停止办公。

  1966年 6月,同江县再次重建公安局。第一任局长为赵振东,人员28人,设秘书股,政保
股、治安股、预审股和看守股。

  1968年1月—1973年,县公安局被“军事接管”。1973年11月,公安局恢复建制。

  1979年,在原有 5个股的基础上,公安局新增设了防火股、政工股、刑侦股,人员增至53
名。1981年改设政工、政保、预审、刑侦,防火,边防等科,改秘书股为办公室。1982年新增
技术科。

  1986年,公安局设办公室、政保科、治安科、刑侦科、技术科、预审科、户政科、政工科、
边防科、防火科、武警中队、消防中队、自行车管理所,看守所。

  一、户政

  户政是户籍管理部门,属各派出所任务之一。1951年 7月16日,公安部发布《城市户口管
理暂行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户口登记暂行条例》之后,为了维护社
会治安,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居民的迁徙自由,县公安局加强了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
口,迁出迁入、出生与死亡、变更的管理。

  1977年11月8日,根据国务院140号文件,为防止居民随意动迁,盲目流入,户籍部门对城
镇人口加强了控制,从农村盲目流入城镇的人口不予落户,特殊情况给予照顾。对于外来人员,
坚持先政治审查,后发准迁证,严格控制了边境的人口流动。

  县内城镇人口从1966年—1976年的11年中,共计增长(迁入、出生)39475人,减少(迁出、
死亡)15141人,平均每年增长2212人,增长率为9‰。1977年后的5年中,共计增长 (迁入、出
生)52620人,减少(迁出、死亡)28737人,平均每年增长4777人,增长率为20‰。

  全县从1982年到1985年,共迁入16989人,平均每年迁入 4247.5人,共出生7431人平均每
年出生1857.75人。4年中共增加24420人,平均每年增加6105人。共迁出12645人,平均每年迁
出3161.25人。共死亡1449人,平均每年死亡362.25人。4年中共减少14094人, 平均每年减少
3523.5人。增加与减少相比较,4年中净增加10326人,平均每年净增加2581.5人。

  1986年全县总户数(包括国营农场)29335户,总人口121242人,其中男性63085人,女性58157
人,人口出生率14.1‰,死亡率3.6‰,自然增长率10.5‰。

  二、侦察

  1981年,公安局设立刑侦科(前身为刑侦股)。人员共11人。

  1966年—1972年,本县共发生各类案件106件,破获69件,破案总件数占发案总件数的65.9%,
1977年—1982年,共发生刑事案件467件,破获383件,破案率达 82%,其中发生政治案件10件,
全部破获。

  1983年 8月,县公安局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在第一次战役中,共搜捕人犯89人,
破获两个流氓团伙,缴获脏款脏物折合人民币9426元,收缴非法枪支、匕首等凶器61件。

  1985年,县公安局根据中央决定,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第二个战役,全年打击三次,
收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0人,破获犯罪团伙3个,缴获脏款脏物折合人民币42515.04元。

  1986年,开展了“破大案、抓逃犯”专项打击斗争及反盗窃斗争,全年共破获各类案件83
起,其中破获重特大案件31起。破案率89%。

  三、治安

  1981年以前,设治安股,1981年改为治安科。其职权在于保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
令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法规,维护社会治安。

  (一)户口管理。按照户政的有关条例,对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和外地到边境落户的人口加
强了控制和管理,防止了盲目流窜和保证边境的社会秩序。

  (二)枪支管理。根据1951年6月政务院发布的《枪支管理条例》,凡公用枪支(重要设施、
工矿企业、公安部门等) 和公民用狩猎和集体生产的枪支,均经审查登记,批准佩带,做到枪、
证相符。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957年11月,公安部发布《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后,对于炸药、
雷管、导火索、烟花、鞭炮、石油化工等物品,加强了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对储
存易爆品的部门安排了专职人员负责保卫,并定期进行检查。

  (四)特种行业管理。1986年,全县有旅店业7家,旧货业5家、印铸刻字业 2家,按有关规
定进行统一管理,保证这些行业的合法经营,防止犯罪分子乘机活动。

  (五)公共场所管理。根据1957年10月国家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点加强了影剧
院,车站、码头、农贸市场、舞厅等处的管理。对于违反条例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
处罚。

  (六)毒麻药品管理。根据1978年 9月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着重于毒麻药
的种植和吸用的管理,以保护人民健康和保障科研、医疗的正常需要。

  (七)交通管理。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维护交通安全,防止和杜绝交通事故,保证交通运
输顺利进行。

  (八)边境管理。根据《边境管理条例》组建了3处船管站,1处水上检查站,对过往船只和
沿江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和宣传教育,防止了少数不法分子的越境行为。

  四,消防

  同江县消防中队的前身是同江地方消防队,组建于1967年,有消防车1台,人员8人,队长
1人,司机1人,其余6人是从各单位抽调的消防队员。1975年2月,地区消防大队分配给同江县
12名义务兵,代理干部 1人,县公安局配1名指导员,1名队长,共15人组成了同江县消防中队。
到1986年,共有消防车4台,人员22人。

  同江县的消防工作,认真贯彻 “以预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自建队以来,灭火200
余起。1985年全年发生火警39起,出动消防人员580人次,车辆280台次,救火成功率达100%,
查出火灾隐患90余起,其中重大隐患10起,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警察

  1966年,有警察13人,7 个派出所,负责各公社治安、户籍管理。1975年,新建清河、前
卫两个派出所,1976年,建立临江,秀山派出所。1978年,建金川、银川派出所。1980年,组
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江县大队,下辖12个派出所,2个陆地检查站和1个水上检查站,共有警
察224人。

  六,武装警察部队

  1966年前为公安中队,1966年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同江县中队,隶属县人民武装部领导,
有干部战士20人。1978年改为武警中队,隶属县公安局领导。1986年,有干部 3人,战士23人,
负责看押犯人,维护地方治安。

  七、看守所

  同江县建县初期曾有一处看守所,在县公安局院内,后随着城镇的发展,于1979年在县广
播电视局西南新建了一处看守所,建筑面积560平方米,1980年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