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第二节 检察
一、刑事检察
同江县人民检察院自1979年 4月正式办公以来,即严格掌管审查批捕和认真履行法律监督
工作。自1980年—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犯90人,经审查批捕84人,不捕 3人,退回
补充侦察1人,公安机关撤回提请2人。
1983年—198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犯151人,经审查批捕143人,公安机关撤回 5人,
不批捕3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1980年1月到198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犯115人。经审查,起诉106人,免于起诉2人,
不起诉2人,退补侦察1人,未结4人。
1983年—198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起诉案犯202人,经审查,起诉182人,免予起诉14人,
不起诉1人,退补侦察2人,追漏罪犯3人。
二、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工作的范围是: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法律责任。
1980年—1982年,共受理案件(包括经济、法纪)19件,立案15件,起诉9人,免予起诉8人,
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7件次。
1983年—1986年,受理法纪案件 4件,起诉3人,免予起诉1人,受理人民来信,来访92件,
查办92件。
三、经济检察
1980年,经济检察工作列为一项单独业务,负责查处渎职的案件,妨害经济管理秩序的案
件和一部分侵犯公共财产、破坏公共秩序的案件。
1980年—1982年,共受理经济案件,立案15件,起诉9人,免予起诉8人,批捕3人。
1983年—1986年,共受理经济案件42件,立案19件,起诉13件,免予起诉3件,批捕3人,
收缴脏款37800元。
四,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负责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
合法。
1980年,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检查监所11次。1981年,检察院设立了一名专职监所检
察干部,坚持经常检查。1982年—1986年,共检查看守所、收审站84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