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清时审判

第六章 审判

第一节 清时审判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同江司法由州衙直接署理。当时的民事案件有宅基、房屋、钱款
债务、财产继承等内容。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是打架斗殴、抢劫放火等。

  清朝的诉讼,审判制度规定很严格,百姓告状,必须要有正式呈状,否则不予受理,而地
方官审理民刑案件,规定每旬三,六、九日,过期一律不受理。审判多是凭信口供,主观臆断,
定案往往颠倒是非,屈打成招。百姓告状,一张“状词”写得好与坏常对“官司”的输赢起关
键性作用,所以人们称诉讼师为“刀笔邪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