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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审判

第二节 民国审判



  

  民国时期,同江县未设法院,有关审判及定案事宜,均由县长监督,有一名承审员具体办
理。

  民国10年(1921年)前,同江县民事案件,每年平均10起,刑事案件,每年平均20起;民事
案件以人事为最多(边塞地旷人稀,男多女少,经常发生抢亲之事)。刑事案件以烟犯为多。

  民国期间,同江县监狱,有瓦房两间。因年久失修,牢房阴暗潮湿,监狱设管狱员 1人,
男看守员3人,女看守员1人。民国10年(1921年)5月底,在押刑事犯7名,监狱经费来源,除每
月由省财政厅下拨经费78元(吉大洋)外,另由本县司法收入罚金项下每月补助吉大洋60元,每
月平均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