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审判 同江县人民法院组建于1966年,当时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工作受到严重破坏。
1968年 3月10日,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同时,成立军管领导小组和保卫部两
个机构。保卫部正职领导由军管组副组长兼任,两个机构合署办公。公检法三机关的检查业务
被取消,法院业务与公安业务合二而一,统由军管组和保卫部代替。1973年 6月,军事管制工
作撤销,法院恢复独立。1981年,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秘书科、
信访科,人员27人。
人民法院自恢复建立以来,共审理政治案件2件,刑事案件419件,民事案件2307件 (其中
农场975件),经济案件125件。
一、人民法庭
1976年,同江境内各农场的司法业务统由同江县管理。1976年 6月,前进农场组建人民法
庭,审理该农场辖区内的刑事、民事案件。1977年,成立青龙山农场法庭。1977年10月,设勤
得利农场法庭,负责受理本农场所辖单位的各类案件。1983年—1985年,各农场法庭划归三江
农场管理局法院领导。1985年,同江法院增设临江乡、乐业镇两个人民法庭。1986年人民法庭
共审理各种案件3074件,其中民事案件占81%。
二、人民陪审员
“文化大革命”前,人民法院曾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该项业务中
止。到197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恢复。当年选出人民陪审员10人。1980年1月1日刑法、刑
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健全。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99
人,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阅卷,拟好庭审提纲,审理时按分工顺序审理,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
利。1983年,在审理的73件案中有38件实行了人民陪审员陪审。1984年—1986年在审理的案件
中均有陪审员参加审理。
三、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工作,下设刑事审判庭,人员有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组成。主要负责审理检察
部门起诉的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自行受理的侵犯人权、买卖婚姻
等案件。
1983年—1986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共受理刑事案件 165件,依法从重、从快、
从严进行了判处。
同江县历年审理刑事案件统计表
四、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工作,设置民事审判庭,由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组成,现有成员 9人。主要
负责审理离婚、赡养、赔偿、债务、继承等案件。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本着“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
有效地处理好各类民事案件。从1966年—1980年,共审理民事案件 627件,1981年—1982年审
理民事案件541件,其中:离婚案件260件,赔偿案件47件,赡养案件22件,其它债务、继承、
抚养、房屋纠纷案件212件。1983年—1986年,共审理民事案件620件,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经济审判
人民法院于1981年设经济审判庭,成员 6人,负责审理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以及经济往来中
的重大纠纷等。从1981年到1986年,共审理了经济案件 366件,严厉打击了经济领域的刑事犯
罪分子,保障了社会主义的正常经济秩序。
六、复查三案
1976年—1979年,同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精神,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反革命案和各
种刑事案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复查,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到1980年,共平反41人,改
判53人,维持原判30人,待查8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民主性,严肃了社会主义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