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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国前司法

第七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建国前司法



  
  同江未建州前,累朝历代,鞭长莫及。居住于三江下游的赫哲族人,酋各自治无法可依。

  光绪三十二年,司法由州衙直接署理。知州知府直接受理各类案件。半依法规,半依人治。
直至民国、满洲国时期,并无司法行政机关。间或贴出安民告示,或济账、或征税、或出丁、
每条例行公事,民不知法,具状必得专人代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