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
第十一篇 民政劳动人事
第一章 民政
1945年12月初,同江建立县政府,在其机构内设有民政科,负责管理基层建政、人事、行
政、战勤、拥军优属等工作。1966年恢复同江县,同时设立民政科,分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
优抚安置、婚姻登记、基层政权建设、殡葬改革等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劳动两
科曾合并为“民政劳动科”。1975年又分开单设。虽经分合,但民政分管优抚安置、救灾救济、
民政事务等三大任务未变,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的工作方针未变。
民政科下属单位有火葬场一处。烈士陵园由民政科工作人员兼管。各乡设民政助理 1名,
负责全乡民政工作。村民委员会由村长主管民政工作。民政科下设民政、 优抚、社救、财务4
个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