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福利
第一节 社会福利
一、敬老院
同江镇办敬老院子1966年,交县民政科改为同江县敬老院。后因中苏关系紧张,将敬老院
的人员迁并汤原县敬老院代管。直到1985年又筹集资金45万元,在大直街西端建筑三层楼房容
纳120人的敬老院,总面积2382平方米,1987年建成使用。
二、自流人员安置
同江县每年都有一批外省市县的人员流入,仅据1971年—1974年末的 4年统计:流入总数
160户,300人。对他们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处理。安置在本县居住者141户,242口人,遣
送回原居住地者有19户,58口人。自1975年到1981年,全县共有自流人员 660户,2430口人,
都按上级规定的政策分别作了安置和遣送的处理。
另外,国家每年都拨出一部分资金,对自流人员进行补助救济,重点解决农村安置的自流
人员的口粮、建房、路费和新建生产点以及困难较大的村宅的生活补助。
至1986年,同江全县共流入 412户,2146人,就地安置及投亲靠友的1606人,均已落户定
居从业,对流入的闲散人员,收容遗返原籍540人。
三、殡葬改革工作
1968年,建设了火葬场并开始实行火葬。火葬场建成的最初几年,由于群众对实行火葬的
认识缓慢,火化尸体寥寥无几。直到1974年,在认真贯彻省殡葬改革会议精神以后,县革命委
员会向全县人民发出通告,划定火葬区域,加强了火化工作,火化人数才有所上升。1975年共
火化尸体22具。1976年火化尸体40具,占火化区死亡人数的 56.7%。当时县还规定了限制土葬
的措施:
1.今后一律停止棺材生产,木材经营部门不准出售给单位和个人棺材用木料。
2.加强原有坟地管理,严禁乱葬乱埋。在无火葬条件的地方,可划定土葬地点,进行深葬。
3.交通运输和有车辆等部门,禁止汽车和畜力车拉运土葬棺材。
4.党员、干部、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死后,都要实行火葬。
1980年,县政府还批转了“民政科关于开展殡葬改革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这个
文件中提出:今后对抵制殡葬改革,坚持土葬或搞封建迷信活动的,除一律不召开追悼会和停
发丧葬费外,是职工干部的还要进行严肃处理。
1984年,县民政局又发布“关于平坟深葬”的通告:凡在同江境内埋葬的坟堆,限1984年
7月30日前,坟主迁出或就地深埋两米以下,不留坟包,逾期不迁者按无主坟统一平。
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尸体火化率逐年增长。1985年,火化尸体达 140具,占火化区死亡
人数的70%多。
火葬场现有职工 5人,场区占地面积为1万平方米。内部设施有;两台火化炉,1台鼓风机,
接尸汽车1台,1栋骨灰寄存室,场办公室,职工宿舍等。1986年,同江火葬场改为殡仪馆,占
地面积5万平方米,场办公室105平方米,火化间100平方米,寄存室105平方米。场有运尸汽车
一台,棺罩3个,并备有部分骨灰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