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分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农村主要救济的对象是五保户 (保吃、穿、住、医、
葬)和发生特殊事故的困难户。城镇救济的对象是三无对象(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
还有退职的老弱残职工。
1966年,改变了社会救济上的一些弊端,采取从生产上进行扶持,集体解决不了的困难,
国家予以救济。对困难户主要解决吃穿住和扶助搞好家庭副业生产。国家每年都拨给县一笔救
济费,应救济对象均能得到救济租扶持,生活基本得到保证。1974年和1977年,凡受灾较重的
生产队,都按着受灾程度进行了救济。同时发动社员开展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灾队灾民捕鱼、
采伐、打草、搞编织等副业生产。城镇救济主要是安排到街道办的“五·七”厂和服务部等单
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在春夏秋三季安排到集体单位和事企业单位做临时工。1975年到
1977年的3年中,每年安排救济对象100人左右。
同江县长期救济对象不多,临时困难户较多,特别是受灾年份就更多了。1975年,全县五
保户为19户、23口人,供给劳动日数2120个,困难户35户,169 口人,补助劳动日数2720个。
1973年,农村五保户为30户,45口人,困难户30户,1312口人,城镇救济对象18户、78口人。
1979年,全县贫困户是1115户,5728口人,占农业总户数的11.2%。五保户48户、73 口人。1984
年,县还规定对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应不低于一般群众实际生活水平。困难户的补助标准,是按
能维持基本生活为标准,除去当年劳动收入,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1982年—1985年,同江县连续遇水灾。1982年共受灾人口4.6万人(特重灾民5000人,重灾
民1.9万人,轻灾民2.2万人)。1983年,省专拨救济款31.5万元, 用于解决口粮、修房,治病
等项。其中:口粮款24万元,救济6940人次修房款 1.5万元,维修房屋93户、205间;治病用1
万元,以及解决衣、被、鞋等780件。
1985年末统计:全县盲、聋、哑、残人共178人(其中:盲人16人,呆傻人10人,聋人19人,
哑人82人,残人51人)。男117人,女61人。有生产能力的92人,无生产能力的86人。对残疾人
自谋职业给予免税照顾。
1986年,全县盲、聋、哑、残人数为377人,其中:盲21人,呆傻78人,聋、哑118人,残
104人,精神病56人。男:185人;女 192人。全年社会救济费支出23.7万元。自然灾害救济费
支出130.4万元。
同江县历年民政社会和自然灾害救济费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