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优抚工作是县民政工作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任务。
优抚的对象是:烈军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及退伍军人,其他优抚对象等。优抚工
作主要是采取在政治上给予关怀,生活上妥善安排,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解决生活有优
抚对象困难,给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救济。同时安排他们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增加收入,
改善生活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同江县还制订在农村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6种对象:
1.孤老的烈军属和孤老的病故,失踪的军人家属。
2.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
3.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确实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及配偶。
4.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
5.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6.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城镇除了符合农村应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 6种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外,对于人口多,收入
不足以维持一般市民生活水平的烈军属和生活有困难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也给予定期定量补
助。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发放此项补助,错误的认为是“物质刺激”,予以取消。1973年,
根据上级指示,又恢复了定期定量补助,其补助标准:
1.城镇一口人单独生活者每人每月补助10元。两口人者,每人每月补助 9元。三口人以上
者,每人每月补助8元。
2.农村的补助标准,应视其家庭情况而定,有搞家庭副业能力者少补,无此能力者略高一
些,一般在1一4元内灵活掌握。一人独居者一般不得超过5元。
优待、供给、补助政策,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开展优、供、补工作中,以自力
更生为主,辅之以国家援助。评定优供补对象时,坚持了自力更生与群众互助互济、优待补助
工分与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相结合。
1985年县政府规定,对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给予普遍优待。优待金的标准,按全乡中等劳力
当年平均收入计算,第一年优待50%,第二年优待60%,第三年优待 70%,烈士家属、残废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生活有困难的,可以享受优待。其标准是:根据对象家庭人口,以全乡人均收
入标准计算,扣除自给部份,差额部份给予优待。对孤老对象,一人按两人计算,自理有困难
的,村民委员会应对他们的烧柴、磨米、担水、修房、治病等项做妥善安排,所需费用,从提
留的公益金中解决。
1966年,同江建县初,对全县的优抚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检查评定落实优待工分和优抚
费使用情况。同年还召开了优抚对象座谈会,对他们进行一次“尊重荣誉、发扬革命传统,争
取更大光荣”的政治思想教育,表扬他们当年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
1979年,民政科又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查:全县共有优抚对象1554户,占全县总农户
的15.3%。在乡的荣复军人269人,退伍军人 232人,残废军人39人,烈士家属26户,病故军人
家属2户,现役军人家属280户。通过普查,推动了优抚政策的落实。
1986年,全县已安置残废军人90人,有烈士家属22户,军人家属 938户,4026人。落实复
员军人48人,离、退休人员各1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1837人,其中:在职的819人,在乡的
1018人。
同江县历年国家拨给优抚费数字统计表
续表
同江县历年荣复转业军人及老弱残职工安置人数统计表
二、安置
1982年,县民政专门召开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这次会议规定:
(一)今后接收退伍军人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二)异地农村社员与县城镇农村女青年订婚、结婚而要来县落户的,需自己联系,持接收
大队和公社接收证明,方可接收安置到农村。
(三)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其父母从异地市镇迁居同江县已落户或因工作
调动而进城者经核实后,按上级规定处理。
(四)当年退伍军人安置,按工人安置,不搞以工代干。
(五)从异地市镇入伍的,在服役期间与县城镇女职工结婚的退伍军人,经领导小组审批,
可予接收。
(六)对提前退役的战士,因部队精简批准退伍的可予接收。因其他原因中途退役的,必须
有师以上机关批准手续,方可接收安置。
(七)对不服分配的退伍军人,经多次工作,不接收教育者,不予安置。
(八)在职参军的退伍军人,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1986年,全县已安置退伍兵1069人,安置退伍军人61人,其中:安置城镇的29人,农村的
15人,回农场的17人。
三、拥军优属活动
同江县每年的“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首先都是县领导带领慰
问组去慰问驻军,然后再召开军政民联欢活动和复、转、退伍军人座谈会。并向驻军、烈军属,
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家属发出慰问信。
1968年春节,到5个边防站,6个建设兵团连队,4个城镇驻军单位进行了慰问。
1971年,同江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了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县革委会主任赵庆祥为组长。各公
社也相应成立了拥军优属领导小组,使拥军优属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下去。
1973年12月,县革委会召开了“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拥军优属,
拥政爱民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大会”。出席这次代表大会的积极分子代表91名,先进单位代表
6人。 代表中有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自己亲人的革命烈士家属代
表;有积极勉励自己的亲人安心服役,保卫社会主义的革命军人家属代表;有身残志不残,保
持和发扬解放军的革命传统的革命残废军人代表;有在三大革命斗争第一线发扬革命传统,争
取更大光荣的复员退伍军人代表;有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的转业军人代表,还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代表。这是同江县第一次
优抚群英盛会!这次大会历时 3天,表彰了先进、树立了样板,最后还选出了12名代表参加地
区烈军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拥军优属积极分子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