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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同江县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主管,由各乡(公社)一级政权机关审查登记,由民政
助理具体办理登记手续,对凡是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即给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证明
为合法婚姻。自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国家号召晚婚,不够晚婚年龄的原则上不予登记 (晚婚年
龄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

  婚姻登记手续是:结婚双方当事人,凭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申请书,经登记机
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登记。乐业乡还规定统一登记日,在这一天对他(她)们宣传婚姻政策和
计划生育好处。未婚青年男女,响应晚婚号召的越来越多。1972年,全县合乎晚婚年龄的占整
个婚姻登记的 62.8%。同江还规定赫哲族不提倡晚婚,但不能小于法定年龄,以利发展人口稀
少的少数民族人口。

  对于未登记,即非法同居的早婚人员,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强行令其分居;另一种
是对于已达到法定年龄,符合婚姻规定者,经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后,给予补办婚姻登记手
续。

  同江县,每年登记结婚的平均为 600对左右,离婚的15到25对之间。仅就1981年和1982年
统计表记载:

  1981年,准予登记结婚的557对,其中:初婚人数1106人,再婚8对,恢复结婚的 5对,准
予离婚的12对,转法院处理的6对。

  1982年,准予登记结婚的673对,未准登记的21对,恢复结婚的 5对,准予离婚的5对,转
法院处理的4对。

  1986年,县民政规定男女结婚登记,必须持男女双方的一寸免冠照片,并且男女双方必须
同时到登记处才予登记。1981年—1986年,全县已登记结婚的1183对,其中:初婚2272人,再
婚94人,复婚50人,离婚64对,转法院离婚1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