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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移民

第九节 移民



  

  清朝初年,统治者视东北地区为满族祖先发祥地,实行封禁政策,不准汉人进入垦殖。一
直到光绪十六年(1890年)才开禁放荒,允许汉民入境。关内河南、河北、山东等省流民接踵而
来,但多留居向阳川、二龙山一带。宣统二年(1910年),山东省垦殖协会来临江府设齐鲁公司,
并派移民代表来临江府商谈, 拟建启元、元二、元三、元四、元五、 元六诸屯,至民国 8年
(1919年),移民有210余户,I100多口人。有计划有组织的移民,还是在建国后。

  1956年,按省部署富锦县接收两批移民,分配给十区(同江)247户,659口人,新建“第一
庄”“青年庄”两个移民新村。大批支边移民是在恢复同江县制以后,从吉林,省内宾县、绥
滨、富锦、呼兰、巴彦等县移民来开荒建点。从1976年开始,先后建有前卫、秀山、清河、临
江、金川、银川等乡,其它乡也都建了一些新村。

  历年来凡来同江落户建点的移民,都得到妥善安置。诸如开荒费、建房补助费、生产贷款
等都给予特殊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