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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精简下放

第四节 精简下放



  

  本县1962年—1963年,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城乡浮闲人口和多余
劳动力进行精简下放。

  1962年精简下放职工及其家属883人,其中:职工255人,家属 628人,下放城镇浮闲人口
77人,其中:劳力52人。此时期接收本省下放到本县的职工与家属 209人,城浮及劳力93人,
接收外省下放到本县职工与家属28人,城浮及劳力20人。

  1963年,下放城镇职工及其家属657人,其中:职工 237人,家属420人,下放城镇闲浮人
口28人。对下放人员均作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