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利
第二节 福利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是建国后实行的增加职工福利和保障人民生命及国家财产的社会公
益事业。
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困难补助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每年拨出一定数量
的福利费,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职工家庭丧葬补助。1952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1953年以后,贯彻了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
条例》,对因公负伤休养的职工,每月按100%发给工资,对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
企业发给致残补助金。同年,开始实行女职工产假待遇。按照《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
规定》,放宽了职工退休条件。“文化大革命”中,职工福利遭到破坏。1978年,国务院颁布
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两个办法,又进一步放宽了退休条件,
提高了待遇标准。1980年以后,参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给产假 100天,
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发给一定数量补助费。
随着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每年支付的福利费逐年增加。1978年—1985年,共提取福利费
755.9万元,平均每年提取96.9万元。退职退休费总计211.8万元,占福利费总额 28%。医疗卫
生总计252.5万元,占33.4%。职工困难补助费总计 240万元,占31.75%。集体福利事业补助费
总计95万元,占12.2%。集体福利设施费总计68.4万元,占8.82%。职工死亡丧葬及抚血费总计
25.4万元,占3.27%。文体宣传费总计20.9万元,占2.69%。农副业生产补贴总计 2.7万元,占
0.34%。其它费用总计5.09万元,占0.65%。1986年,同江县提取劳动福利费9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