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保安全 一、劳动保护
建国以后,工人、职工的劳动受到国家保护。同江县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人实施了各种劳
动保护措施,坚持了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发放制度,对高空作业工人、建筑工人、森林采伐
工人、勘探工人、搬运工人、机械操作工人、汽车驾驶员等,发放了劳动保护用品,对接触尘
毒、放射线、高温作业等对人体有害工种的职工发放了保健费和保健食品。为了确保工人身体
健康,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非加班加点不可的均付加班加点费。为改善职工就医及公费医疗
状况,一些大企业,均设有职工卫生所、卫生院,为职工保健服务。县于1978年3月1日建立医
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职工公伤进行鉴定,不断增加一些新的措施,危害不断消除,减少了职
业病发生,保证了职工身体健康。
1980年,同江县贯彻落实了黑劳护(80)25号文件及《黑龙江省不同行业工种职工个人劳动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规定》,杜绝了过去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的现象,保证了职工在生产过
程中的安全。
同江县历年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支出统计表
单位:千元
二、安全生产
建国以后,县人民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工厂、车间在布署生产任务同时,
落实安全措施,强调安全生产。各企业建立了劳动保险委员会或劳动保险小组,经常对职工开
展安全技术教育,并制订出机械保养和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达到生产安全。1966年,
同江县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县劳动部门设一名兼职监察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
随着生产锅炉和取暖锅炉的增多,又增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 1人,每年均对司炉人员进
行一次培训,一部分企业成立了安全生产小组和设置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网。各工厂、企业
的生产条件和卫生状况有明显改善。
“文化大革命”初期,一些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被当作“管、卡、压”加以批判,
并废除,伤亡事故上升。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设一人负责安全生产。粉碎“四人
帮反革命集团静以后,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县革委作出《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
规定》和《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使各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
产措施更加完善。每年均开展一次安全月活动,每次活动都在企业中消除一些不安全隐患,安
全生产工作收到较好效果,伤亡事故显著下降。1985年,同江发电厂、机械厂、农机修造厂等
较大企业均相应的设置了安全科(或安技科),粮油加工厂、乳品厂、农具厂、木材加工厂等企
业均配置了安全员,全县共有专兼职安全干部80余人。
1986年,县劳动部门认真贯彻了《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全县较大的企业设保卫科29
个,配安全员57人,企业悬挂安全标志牌1100多块,宣传标语牌 100余块,并开展了“安全月”
及“安全周”、“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使安全生产步入了经常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