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下放
建国后,共进行三次。1958年,干部下放劳动锻炼,不带工资、 户口、家属,共下放154
人,其中:县科(局)级干部10人,其他干部144人,劳动时间半年以下的22人,满6个月至不满
1年的23人,1年以上的109人。 干部下放后即参加生产劳动又兼做社会工作。1959年以后,陆
续被调回分配。1962年,干部精简下放,同工人一起进行,有17人,其中:局级干部 1人,专
业技术干部 5人,其他干部11人。1970年初,干部下放插队,本人带工资、户口,双职工者带
家属,户口到农村落户,。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走与贫下中农相结合的道路”,下放韵有县
委副书记,副县长,正副科长,股长及各部门职工、中小学教师。下放后参加生产劳动和协助
公社工作,不在社队担任职务。这些人经得起考验,不怕艰苦,任劳任怨,分别于1972年底以
前,调回安置,多数仍回原单位工作。
二、转业安置
全县从1955年开始, 接收与安置从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各级干部。1964年以前,共接收138
人,其中:营职4人,连职28人,排职106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接收。1976年到1985年,
接收27人,其中:排职11人。对接收的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均进行妥善安置,并参照在部
秋的原职,予以任职。多数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在安置中,对转业干部的住房、子女就业等
问题,都给予优先照顾。
三、离休、退休、退职
同江县职工退休、退职始于1965年。1966年以来,职工退休、退职由县人民委员会人事部、
门审查批准。从1975年开始,工人退休、退职改由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干部按管理权限范围,
改由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审查批准。1978年 5月24日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
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准予离休。离
休、退职干部、退休工人需要异地安置的,原工作单位给予150—300元不等的安家补助费;离
休、退休干部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各单位均列入统一规划加以解决;离体、退休、
退职干部和退休、退职工人都享有与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工人退休、退职家庭生活
确实困难的准予招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 并将退休费的标准由享受原工资的40—85%,分别提
高到享受60—90%。
1980年10月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休、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原来批准退
休的干部,又补办了离职休养手续。
同江县历年职工退休、退职人数统计表
四,干部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建国以后和职工一起进行,授予先进工作者或
模范工作者。1981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干部奖惩暂行规定,始单独进行评奖。
奖励分晋级奖、记大功奖、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等 6种。奖励方法,按照《党政干部岗位
责任制》的要求,各类人员均制订岗位责任制和考勤制,施行季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各种奖励均以县人民政府命名。
1981年,有144人受奖。1982年,有92个单位,2393名干部参加总评,受奖人员168人。其
中:受记功奖励79人,记大功67人,模范工作者20人,升级 2人。1983年,有83个单位,2366
人参加总评,评选出受奖人员230人。其中:记功113人,记大功81人,模范工作者33人,升级
3人。1984年,有102个单位,2488人参加评选,受奖287人,其中:记功123人,记大功90人,
模范工作者59人,升级15人。1985年,有113个单位,2834人参加评选,受奖 504人,占17.8%,
其中:记功221人,记大功114人,模范工作者146人,升级21人。1986年,全县参加评选共2857
人,受奖286人,其中;记功193人,模范工作者86人,升级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