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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制

第三节 义务兵制



  

  1954年,根据国防部规定,由原来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22周岁的男
女青年,经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都要依法服兵役。在施行义务兵役制的同时,对退伍
军官和士兵进行了预备役登记,以保证战时兵员动员。“文化大革命”期间,预备役登记中断,
1981年开始恢复。

  1966年—1986年,同江县共征兵20期,应征入伍者1156人,其中:女兵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