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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待遇

第三节 教师待遇



  

  1947年,在同江第一完全小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实行工薪制,即每人每月工薪20—30元,乡
村学校每人每年由农会代耕粮田两垧,至少保证 6石粮(高梁、苞米、谷子均可)作为教员之薪
水。

  1950年评薪一次,全区教师全部实行工薪制。其工薪金额每月仍为20—30元。

  1956年工资改革,全区小学教师按照当时职务、工作经历、文化业务水平等,分别评定工
资级别。工资改革后,平均月工薪可达40元,比改革前平均每人增加6元。

  1963年,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有40%增薪,小学平均每人增长3—5元;中学平均每人增长5—
8元。

  1972年,对全县中小学代课教师及低工资教师进行调整,转正、定级。

  1977—1979年,连续三年调整工资,中小学教师工资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1984年,又进行一次工资全面调整,中小学职工的工资增长额有明显提高。

  为了鼓励教师安心教育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每年按1%的比例拨款奖励模范教师。1984—1985
两年,晋级总数为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