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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食品卫生

第三节 食品卫生



  

  1966—1981年,防疫站设有兼职防疫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1982年以后,设有专职
防疫人员。乡村的食品卫生由卫生院防疫医生监督管理。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以后,成立了“同江食品卫生监督
检验所”,隶属于卫生防疫站,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

  1966年 7月7日,县卫生防疫站组织9个单位对城镇饮食服务行业进行防疫检查。防疫站还
积极开展农村肉食品检验工作,切实执行农村肉品“三就地” (就地收购、就地屠宰,就地销
售)的指示。在饮食行业中培养了不脱产卫生监督员,建立了卫生档案。

  1979年 8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来,县卫生防疫站
积极配合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监督,认真落实预防措施。在食品生产、加工、
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都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和要求。做到不合格者不准出厂,不准
出售。饮食行业和公共食堂坚持食具、餐具消毒,严防病从口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以后,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
人体的危害,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采取了以下措施:

  1.调查摸清饮食、食品、服务行业基本情况。普遍宣传卫生“五、四”制。从1980年到1986
年,先后举办由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参加共10期183人的食品卫生短训班。

  2.县防疫及有关部门设有兼职和专职人员抓食品卫生工作。1985年,由黑龙江省审批 4名
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具体负责全县的食品卫生防疫工作。

  3.每年对饮食服务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体格检查无传染疾病的人,发放个人健康证,
对合乎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临时卫生许可证》。持证的单位、个人方准许开业、
营业。对有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或传染性肝炎等疾病的人员调离饮食服务工作。1986年,本
县对502名饮食服务人员进行了体验,其中4名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调离岗位。

  4.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增置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检查,
评选出等次,对食品卫生搞得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犯《食品卫生法》的单位和个人,
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停业整顿、经济罚款或行政处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