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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族风俗

第二节 汉族风俗



  

  同江设治后,汉人逐渐增多。移民垦荒地段,多选择依山傍水,高岗阳坡之地,插标设屯,
凿井架屋。初来时,光搭临时的地窨子或马架,过二三年后,垦置收入殷富,开始扩建土草正
房,每户自成院落。屯宅近田半里或一二里,出宅下田,以便耕作。屯落分布,或 5里或10里,
远至20余里不等。每屯居民有10几户,几十户,或100余户亦有之。

  居民鸡鸣而炊,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一年四季操作不辍。因地处边北,气侯较内地寒冷,
农事节气晚于内地。谚云“清明忙种麦,谷雨种大田”,内地已经播下麦种,此地却积雪未融,
谷雨时依然寒气袭人,故农事较之内地晚十天或半月。

  解放后全县各族人民的衣、食、住、行大无差异。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人民的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一、服饰

  全国解放以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服饰也日趋改进。五六十年代,曾以
蓝、黑、白为主。70年代以来,化纤产品出现改变了服饰色彩,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经济繁荣,产品日增,呢、绒、丝、绸、纤、涤、棉以及进口各种服饰衣料,应有尽有,衣履
方面更有显著变化,如穿西服,系领带,穿套服、筒裤、牛仔裤和体形裤。青年男女多穿中、
高跟皮鞋,女青年大部分烫发(部分男子也烫发),男子多数留长发,剔光头者,在全县居民中,
已为数极少。

  二、饮食

  建国以来,同江居民,依然保持传统的饮食习惯,但有很大地改进和提高。无论农村和城
镇,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的居民,在饮食方面均无大差异。除60年代初与“文化大革命”动乱时
期,一度生活下降,饮食不济外,仍保持逐年提高直线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来,进行经济调整,落实各项政策,居民的生活已在传统习俗的基础上,更有着新的发展。

  从供求方面看,在人民生活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上,主食口粮有平价、比价、议价各色各样
粗、细粮、米,可随心选购,在繁荣兴旺、摊床林立的农贸市场里可任意选购各自所好的各类
副食蔬菜。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多,生活水平标准逐步提高,人们不仅吃好,而且会吃,在主食上
更加要求花样繁多,在菜肴上更加追求色香味的艺术性。人们经常用面粉包包子,包饺子,炸
制油食等,菜肴是按着菜谱去烹制。以细食为主,粗粮少量食用,只是用它来调剂口味。饭店
的菜肴,诸如红烧肉、苏白肉、浇汁鱼等早已成为人们餐桌上的常用菜,除个别民户暂感贫困
外,家家户户,油、米、酒、面齐全,肉、禽、鱼、蛋俱备。在平时饮食中,每日三餐酒肴适
口,已属常事。

  三、新建住宅

  房屋构造:城、乡新建房屋基本砖瓦化。

  房屋布局:过去的马架子、土草房逐渐消逝。新建房舍,多为二三间独立宅院。并有部分
楼房住宅出现于县城。

  室内格局:新建住宅内格式,多为一厨数室,设厨房、卧室、客厅,院内建砖瓦结构仓库
房、菜窖,庭院铺以水泥、红砖,房周围修筑砖墙,配有油漆铁门,为目前县内居民住宅的基
本格调。

  四、交通

  1966年—1986年,本县农村主要交通工具为拖拉机、小四轮、六○、五五铁牛式、二八式
胶轮机动车。这些机动车,可以两用,可种地,又可运输。县城内各种汽车、客车通往各乡、
镇、村、屯通车率达到 75%。并有各种汽车、客车直达佳木斯、哈尔滨。在距同江45公里的二
龙山火车站,设有同江转运站1处。

  城镇职工上下班都骑自行车。1982年,个人购买摩托车渐多,轻快方便,多在镇内公路线
上乘用。

  水运:在横江口码头设有船站,上达佳木斯、哈尔滨,下通绥滨、萝北、抚远。

  五、婚嫁

  新中国建立后,旧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婚姻已经废除,男女自愿自主的
新式自由恋爱婚姻普遍畅流。婚姻法颁布后,保护男女婚姻自由。结婚仪式,大大简化。

  定婚:男、女双方,同意结合成为终身伴侣,可进行订婚,双方择期,邀集亲朋好友,齐
集男家,举行家宴。宴席上男方将准备好的礼物、采币,赠给女方并互赠纪念品,合影留念,
作为表证,永誓不毁。

  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由县民政部门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
为合法婚姻,被认定正式夫妻。根据当地风俗,还举行一定仪式。结婚前一日女方提前送嫁妆
品(俗称“陪送”或“嫁妆”)。并由双方亲友将新房布置妥当。

  结婚当日,男方邀集亲友,骑自行车或乘汽车,或徒步去女方住处进行迎娶。回至男方家
门时,鞭炮齐鸣,表示热烈祝贺与迎新娘进门。由司仪主持,男女双方亲朋及来宾参加婚礼。

  集体或旅行结婚:此种婚礼仪式是婚礼改革的新礼仪。多是通过组织的形式或男女结伴进
行,形式简便易行,符合节约精神。

  近年来,结婚大操大办之风有所抬头,少则耗费一二千元,多则四五千元,个别者动用大
小汽车,乘娶亲之际大收财礼,因办婚事用钱过多,造成婚后经济困窘,引起家庭纠纷,夫妇
不合。

  六、丧葬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多次改革,简化殡葬礼俗。但由于土葬之风习根深蒂固,至今改革成效
甚微。至80年代,人民政府制定殡葬改革条例与制度,提倡火葬,废除土葬,火葬才被人们认
识,并得以实施。

  火葬:1968年,在县内始建火葬场,群众对实行火葬的认识缓慢,火葬场建成最初几年,
火化尸体者寥寥无几。1974年,在认真贯彻省殡葬改革会议精神后,县革命委员会向全县人民
发出通告;划定火葬区域,制定了限制土葬措施。推行了火化工作后,火化人数比例上升,1975
年,共火化尸体22具,至1985年,达到140具,占火化区死亡人数的70%多。

  追悼会:由家属或死者单位举行,以示哀悼。70年代后,一般不举行追悼大会,送葬时于
家中或火葬场,举行简短的告别式,参加告别式和送葬者,胸前佩黑纱,缀白花,以示哀思。
死者灵前摆满花圈,挽联。死者火化后,将骨灰盛殓于精制的骨灰盒中,寄于火葬场。少数携
至家中或埋于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