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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县人民政府文件

抚远县人民政府文件



                抚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边境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

                暂 行 规 定

  各乡、镇政府、农渔场、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行、社:

  为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中苏边境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县情况,对
有关问题暂做如下规定:

  一、边境前沿管理责任区按行政区划分。乡镇边境领导小组向政府负责。乡、镇所属单位
(包括渔场)滩地、人员、船只向乡、镇政府负责。县同乡、镇,乡、镇同所属单位要制定具体
管理办法,并签责任合同书。两级合同书均执行奖、罚制度。乡、镇政府有权对在本辖区内进
行捕鱼生产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检查和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需进入界江的单位及个人(包括明水期、结冰期),必须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注
明滩地、负责人、船只数、人员等) 由乡、镇政府批准后上报县外事办、县渔政、公安等有关
部门审批后方可有组织、有领导的在指定范围内进行生产。

  三、凡经县政府批准在界江指定地点进行生产的船只、适用于明水期、结冰期;鲑鱼期生
产滩地另外由县政府安排,滩地管理仍然实行承包制。

  四、批准在内河生产的船只、人员不准私自入界江进行生产或搞其它活动;批准在界江生
产的船只,不准单人活动。

  五、结冰期钓毛钩,由乡、镇政府发冬季钓鱼证,限定在指定范围内活动,禁止外来人员
参加。

  六、凡是违犯省人民政府中苏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和县边境管理有
关规定的,应严肃处理,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予以下列处罚:没收其生产工具、所获物,停止
生产,缴销捕鱼证及其它界江生产证,给予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时间晚报者,予以批评、罚款或其它处分。

  八、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对于发生的违犯政策事件及时查处。在边境管
理的罚没款收入中,除按规定给予公安部门一定的比例分成外,还要给予乡政府一定的比例分
成,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一九八五年十一号文件

                  抚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违反边境政策的处罚暂行规定

  各乡(镇)政府、农、渔场,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行,社:

  为加强外事边境管理工作,维护边境正常秩序,加强法制,利国利民,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和进入本县辖区的一切船只、车辆及从事界江生产和各项活动的集
体和个人。

  二、对越境捕鱼及打捞漂流木者,没收其网具和所获物,对重犯者加重处罚。

  三、在禁渔期期间私自下江捕鱼或串入其它滩地打捞漂流木者,没收船只、网具及所获物。

  四、登苏岸、越境进入苏方岔流打捞漂流木,进入苏方河湾捕鱼者,没收网具船只 (包括
挂机船), 每人罚款三百至五百元,停止本期生产,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外地过往大型机船
越境生产的由县外事办同边防、公安、港监部门共同处理 (具体做法可参照本规定第二、第三
条)。

  五、苏方会晤提出的(涉外)越境捕鱼,越境打捞漂流木事件,由该滩地滩长负责调查,在
停产调查时间的生产损失,由肇事者承担。对于当时查不出而事后查出者仍由肇事者承担,并
加重处罚,如查不出肇事者,损失由全滩人员负责。

  六、凡是内河船只进入界江捕鱼或从事其它活动者,罚款一百至三百元,并没收网具和所
获物。

  七、不按规定范围串滩地捕鱼者,罚款一百至三百元,夜间不按规定下江捕鱼,从事其它
活动者,没收网具和所获物,并罚款一百至三百元。

  八、不按航行规定,违反航规,造成涉外者,罚款一百至三百元,没收船只;大型机船另
行由外事、边防、公安、港监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此规定由下发日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四日

  (此件发至沿江生产村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