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置沿革第一节 州县设置 1909年6月2日(宣统元年四月十五日),清政府正式批准在伊力嘎地方设立绥远州,隶属
吉林行省东北路道管辖。
1913年1月23日,黑龙江都督府下达改县令,3月2日绥远州改称绥远县。
1929年9月27日,经中华民国行政院批准绥远县改名“抚远县”。
1934年2月13日,伪抚远县公署成立,先后隶属伪吉林省、三江省管辖。
1945年8月9日,日伪政权跨台,抚远县成立地方治安维持会。
1947年7月,抚远县政府成立,隶属合江省管辖。
1949年3月,抚远县政府改称抚远县人民政府,归松江省管辖。
1951年4月,松江省政府决定撤销抚远县建制,改设抚远渔业特区。
1952年8月,恢复抚远县建制。
1954年6月19日,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称黑龙江省, 抚远县归黑龙江省合江地区专员公
署管辖。
1959年4月24日,黑龙江省人委决定, 将富锦县的同江乡划归抚远县管辖,并将抚远县址
由抚远镇迁至同江镇。
1965年8月23日,国务院决定恢复同江县。1966年4月,抚远县址由同江镇迁返抚远镇。
1985年1月1日,合江地区专署撤销,抚远县改归佳木斯市管辖。
抚远地方民族演变及历代归属
表2—1
抚远地区历史上的设治情况
表2—2
*本表资料源于《中国历史地图集释文汇编》(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9月版)。
**设置年代栏,括号内为公元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