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农业互助合作

第二节 农业互助合作




  互助组 土地改革以后,为了迅速发展农渔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解决贫困农户农业生
产资料缺乏、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县委、县人民政府开始着手引导农民走“组织起来”互助合
作的道路。本着自愿、互利、公平、 互助的原则,1949年组织起季节性互助组 14个。1951年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下达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稳步向前发展。
1953年,全县共建立起季节互助组35个(其中渔业 6个),常年组24个。1954年底,全县农渔业
生产互助组50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有274户(其中常年组22个,138户),占全县农渔业总户数
的54%。互助组共有耕地385.4公顷(其中常年组占202.6公顷),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32%。在互
助组里,谁的地仍归谁管,牲畜、农具实行插犋换工。

  农业合作社 1953年春,根据松江省委的指示精神,中共抚远县委在勤得利乡试办第一个
农渔业生产合作社。勤得利农渔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拉开了抚远县农渔业生产关系由个体向集
体急剧变革的序幕。1954年,全县在继续巩固发展互助组的同时,有计划、有领导、稳步地发
展初级农渔业生产合作社。到年底共建立农渔业生产合作社 3个,入社总户数52户,占全县农
业总户数的10%。1955年春又新建立起农渔业生产合作社6个,其中农业社3个,渔业社1个,农
渔兼作合作社 2个,新人社农渔户85户。中共抚远县委在整顿、巩固互助合作组织的同时,又
根据中国共产党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制定了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改造的措施。
年底,全县共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5个,入社农户435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74.2%。初级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改变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成为集体的财产。原属于各家各户所有的牲
畜、车辆和主要农具均以股份制的形式入社,归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合作社实行统一生产计划,
统一经营,民主管理,统一分配等新的章程和制度。旧的私有经济关系变为集体所有的半社会
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

  高级社 1955年,在重点发展初级农渔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11月上旬在生德库村建立起
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社——“丰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 1月25日,根据省、
地委关于发展农业高级合作化的指示精神,中共抚远县委召开县城附近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
县委工作组长联席会议。会议根据“只准办好,不准办坏”的原则,着重研究了党的政策和建
立高级农业社的方法、步骤。1月28日下发《关于农业高级合作化问题的指示》,要求:1、必
须迅速掀起规模宏大的农业高级合作化高潮,春节前加入高级农渔业社的农户要达到总户数的
90%;2、建立高级社的条件是群众自愿,有较强的领导骨干,确保增产,建社后 90%以上的社
员能增加收入;3、在建社中要发挥党支部的领导、组织、宣传及战斗堡垒作用。到2月28日,
全县原有15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转为高级社(合并成 14个),入社总户数为641户,占全
部农村户数的 97.5%。至此,全县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57年,中共抚远县委开展
了以合作化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促使24户未入社的个体农户全部加入了高级社。高级
社建立后,土地一律无代价地归高级社集体所有。房屋、家畜、家禽、零星树木、小农具、经
营家庭副业所使用的工具仍归社员所有,其它主要生产资料(包括大牲畜、车、犁等)一律按市
价作价由高级社收买,社员实行按劳分配制度。

  由于农村生产关系变革过快,广大农民群众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以致劳动积极性受到一
定的挫伤。虽然1956年妇女劳力参加农业生产较1955年增长了 23.8%,但每个女劳动力平均仅
完成127个劳动日,男劳力全年完成 250个劳动日的仅占12.8%。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加上经
营管理不善,生产无计划,贻误农时,劳动力使用不当等因素,当年社员每户平均收入仅为268.5
元,每个劳动日平均日值1.21元,分别比1955年下降44.75%和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