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公社
第三节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9日毛泽东在山东视察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
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 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问题的决议》。根据党中央的指示,本年9月县辖7乡 1镇共11个农业高级社 (勤得利及所
属3个高级社已划给八五六国营农场)合并为两乡一镇,并于10月1日正式建立起3个乡级人民公
社。1959年 3月15日,经合江专员公署批准,抚远县人民公社成立,乡级人民公社改称人民公
社管理区。人民公社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4月24日原富锦县同江乡划归抚
远县后,又增没了同江镇、三村、乐业3个人民公社管理区。5月11日,经县人委研究决定,原
抚远县人民公社下辖的海青、抓吉、抚远镇、同江镇、三村、乐业等 6个人民公社管理区分别
改为基层人民公社。同时,将1959年 3月24日在原八五六国营农场基础上建立的勤得利、青龙
山、鸭绿河、燎原等 4个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管理区合并,建成“八五六”人民公社 (又称
“合江农场”、“合江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建立后,1959年 4月在抚远县五级干部会议上,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人民公社
在所有制、管理体制、分配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鸣放和辩论。县委决定采取具体措施
逐步解决人民公社中存在的平均主义、共产风、权利过分集中、干部弄虚作假、工作作风粗暴
等问题。同年 5月下发了《中共抚远县委对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
目前公社和管理区普遍存在着平均主义和过分集中的偏向。公社、管理区集权过多,生产队分
权太少;积累过多,社员分配部分偏少;在统一分配中未能充分注意贫队与富队,强劳力与弱
劳力之间的差别;在组织协作时,对等价交换原则贯彻不够。认为这些问题已经程度不同地影
响了广大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必须认真予以解决。《规定》要求,今后抚远镇、抓吉、
海青 3个人民公社实行公社、管理区(原高级社)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同江、乐业、三村人民
公社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三级核算。
1959年12月,在所谓反“右倾”的基础上,县委主观认为群众思想觉悟越来越高,“迫切
要求加速生产发展”,“打开地界,统一经营”以利于“发展畜牧业、渔业、林业、副业等多
种经济”,所以向合江地委呈送了《关于同江、乐业、三村人民公社由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
有制,划归合江农场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所有制改变后,职工分配形式采取半工资半分
红,评工记分的过渡办法。1960年 2月,合江地委批准了这个报告。县委认为这是抚远县所有
制关系上的一次“伟大”变革,是向“共产主义”迈出的一大步。1960年 3月,原合江国营农
场与抚远县彻底合并,统一称抚远农场。原县属各集体所有制人民公社全部过渡成全民所有制
公社,同时又是抚远农场所属的分场,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抚远农场下辖7个农业分场,5个
渔业分场,即农业一分场(勤得利人民公社)、二分场(新兴人民公社)、三分场(燎原人民公社)、
四分场(青龙山人民公社)、五分场(三村人民公社)、六分场(同江镇人民公社)、七分场(乐业
人民公社)、海青、抓吉、抚远镇、勤得利、同江镇渔业分场。
人民公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后,受到了实践的严酷检验。1961年 8月,县委
在全县四级干部会议上,对人民公社化以来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反省和检查。县委书记处书记
魏占国在长达三万六千余字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对同江、勤得利、抚远镇三个单位进行所有制
改变前后情况的调查结果,认为所有制的改变使各单位生产力都受到不同程度地破坏。而由于
所有制改变所决定的分配方式的改变极大地挫伤了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因此,根据 90%以
上群众的要求,县委决定重新恢复同江镇、三村、乐业、抚远镇 4个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集体
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体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的分配原则。这次会议还根据中央的要求做出了如下决定,凡是在公社化后,由共产风所造成
的对生产资料上下平调或互相平调问题,原物在的一律将原物退赔给原生产队,造成损失的要
作价赔偿,对于社员股分外的投资部分应陆续退给社员。
1961年底,八五六国营农场与县分开。1962年底,全县实有基层人民公社 5个,即:同江
镇公社、抚远镇公社、勤得利公社、乐业公社、三村公社。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县属各公社开
始确立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营
管理体制。新的管理体制对调动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加速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