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耕地
第二章 种植业
第一节 耕地
清朝末年,抚远县耕地多分布在沿黑龙江和乌苏里江的高漫岗上,少数从事耕种的农民多
来自于关内,其中以山东流民居多。清宣统二年(1910年),全县境内有耕地48公顷,农业劳动
力230人。民国3—8年,县城人口剧增,新开荒地累计达1 500余公顷。民国 9年,由于匪患严
重,大量农户易地谋生,年末仅有农民741人,耕地500余公顷,其它耕地撂荒。民国11—18年,
由于兵灾匪患以及连续4年的水灾,耕地无大的发展。民国19年末,境内实有耕地570公顷,大
部分在四区(即太平区,现归饶河县管辖)、五区(即勤得利,现归同江县管辖),抚远现辖区只
占40%。
1933年(伪满大同 2年),日本侵略者在抚远鼓励栽种罂粟,为地方财政筹集经费,因而客
观上促进了耕地的发展。当年,新开耕地1 200公顷。 1934年(伪康德元年),由于伪满洲国财
政部允许抚远种植罂粟,并规定可连种4年,所以抚远县的耕地面积迅速增加。当年有耕地2 387.62
公顷,814.3公顷为罂粟种植地。 1938年(伪康德5年),全县有耕地4 044公顷。由于日本侵略
者对边境实行肃正、归大屯等政策,致使全县耕地撂荒700余公顷。同年7月伪中央、省、县代
表和当地地主组成的抚远拓垦地整备委员会将民有熟地4 644公顷、荒地170 455公顷收买,交
给满洲开拓团。1942年,全县有耕地3 250公顷,1943年有耕地4 135.3公顷,1944年有耕地4 885.42
公顷。伪满时期,在全县耕地面积中,抚远村只占16%,海青村占30%,东安村(现归饶河县)占
54%。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全县有耕地2 107公顷,其中东安区1 243.5公顷,勤得利95.4公
顷,现辖区实有769.1公顷。1957年,全县有耕地1 281公顷(包括勤得利乡)。1959年,富锦县
同江乡划归抚远县后,耕地面积达12 180公顷。1961年,抚远镇公社、海青公社、抓吉公社变
为省属国营渔场后,在渔场辖区内(即现抚远镇辖区)全部农业耕地面积不足 600公顷。1961年
实播面积为553.7公顷。1962年,渔场贯彻以渔 为主的方针,实行退耕还渔政策,70%以上
的人力和物力都充实到渔业生产第一线,所以当年农业实播面积减少到 264.3公顷。1966年县
治迁回抚远镇后,抚远县实有耕地 381公顷。1968年末,由于大批知识青年来抚远插队落户,
城镇职工下放到农村,促进了开荒建点工作的迅速发展。到 1973年末,全县耕地面积达2 700
公顷,是1966年的7倍,年平均增加331公顷左右。
1974年以后,根据毛泽东“备战、备荒、为人民”,“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战略
方针和黑龙江省关于开荒与加强边防结合,与安置知识青年结合,与建设商品粮基地结合,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农田基本建设,与多种经营相结合的原则,抚远县本着先易后难,先
公路两侧,后向纵深发展的思想,开始大量移民、开荒、建点。到1982年前后,全县共新建农
业集体生产队54个,其中农业机械化生产队11个。从1974年到1981年,全县累计开荒2.36万公
顷。1982年经全面测查,在 2.36万公顷耕地中,有1 262公顷被田间道路、村屯和水利工程占
用,有7 028公顷因开在涝洼地成为废弃耕地,实有能耕种土地面积15 365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