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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业生产

第三章 林业

第一节 林业生产



  采伐 抚远早在19世纪末期,就出现森林采伐业。据有关资料记载,清朝同治十年 (1871
年),沙皇俄国在黑龙江成立了汽船航运公司,1895年改为黑龙江商船公司。1897年后有 23艘
轮船和60支驳船经常航行于伯力——哈尔滨之间。1890年(清光绪十五年)出版的《黑龙江纪略》
称:“今俄人以轮船往来几十年矣。近山无煤可采,轮舶皆用薪,每十数里间,预存木于岸上,
以备停取。”又据《鸡林旧闻录》称:“舟行混同江,辄见我境南岸木柈如山,宽里许,长五、
六里者连续不断,悉以供俄国汽船之用,皆领票砍伐者也。刻自哈尔滨下驶到伯力、海兰泡之
俄轮四十余艘,无一非以焚薪代炭……诚恐我北满自古遗留之良材,不及数年,欲寻所谓窝集
*之胜,概渺难再见。”民国初年,卖给俄人的木袢价格很低,大约每立方米价值哈洋3.6元。
是时,县城内从事木材采伐的桦子场共有7处,其中秦得利西山3处,抚远2处,大平山2处。总
计有采伐工人150余人,役马81匹,年采伐量约在1万立方米以上。1919年俄轮暂时停航,运行
中的中国轮船仅10艘左右。因此,木桦场骤减到3处,年采伐量约5 000立方米。1931年后,轮
船以煤做燃料,木桦场全部关闭。虽然几十年中县内林木被大量地采伐,但据有关资料记载,
伪满时期,“绥远县内的勤得力山、额图山、依力嘎山、科勒木山、斯莫勒山、太平山等都生
长着茂密的原始森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县人民政府对森林采伐管理十分严格,县内各单位用材及
民用材均需经县农林科统一报省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由用材单位或个人按指定地点进行采
伐。数量和规格均需符合要求。据不完全统计,1952—1959年共采伐林木约 1.1万立方米,年
平均 1 300立方米左右。1960—1965年,现辖区各项基本建设处于停滞状态,所以年采伐量约
300立方米。 1966年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基本建设规模逐年扩大,林木采伐量年平均增
加到1 000立方米。1969年建立抚远国营亮子林场, 1971年后正式接受国家下达的森林采伐任
务,当年完成 3 000多立方米。其后,县国营林场年采伐量逐步增加到四、五千立方米,最高
年份达7 000多立方米。林场生产的木材除满足县内需要外,部分调运到内地。

  1968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地方政府无法对森林进行卓有成效的保护和管理,
加之辖区内大量移民开荒以及兵团屯垦,乱采滥伐日趋严重,至使县内森林资源在十多年的时
间中遭到严重地摧残。1980年前后,县内大片的原始森林已不复存在。据测算,从1966—1980
年的15年间,居民向森林索取烧柴(按城镇每户每年4立方米,农村每户8立方米计算)总计约30
万立方米以上。新增农户盖房砍伐林木(按每户2间,需用 2立方米计算)约在6 000方立米左右。
另外,1968年后军垦农场在抚远县辖区内开荒建点,大面积砍伐林木进行营建或倒运外地。到
1979年冬,各农场共盗伐林木近28万立方米,破坏森林面积达5.5万亩左右。

  注:*窝集、通古斯语,意为森林茂密的地方。

                部分年份林木采伐数量统计
  表3—10                           单位:立方米






  造林抚育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抚远县开展了群众性的义务植树造林工作。1950
年,义务植树1万棵,人均2棵。1952年,植树2.9万棵,人均9棵。1953年以后,县人民政府大
力推广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发动群众承领荒山荒地造林的办法,贯彻执行了“谁地谁造”、“谁
造归谁”、“夥种夥有”、“村种村有”的政策。1956年,贯彻黑龙江省委关于统一布置、统
一检查、统一计划、统一评比、统一总结的植树造林要求,使群众性的植树造林工作更加深入
发展。全年用野生树苗栽植山杨树165亩,成活率在40%左右。1963年,抚远林场 (兼有林业行
政管理机构性质) 下设抚远、海青、小河子几个林业站,主要从事林政管理,造林工作仍依靠
群众进行。是年,在抚远西山等地共栽植落叶松、樟子松75亩,今已成林。1969年冬,在浓江
亮子新建抚远亮子林场。1971年建海青林场。此后,造林工作主要由各林场负责进行。从1970
—1980年 12年中,国营林场共营造人工林23 141亩。1981年底,已成林面积4 200亩,幼林面
积为11 083亩。

  根据中共合江地委和合江行署1980年提出的“在三五年内绿化三江”的口号,1982年,抚
远县成立了绿化委员会,各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了绿化小组,县领导分别同基层领导签订了
《绿化责任状》,贯彻落实“谁能造谁造,谁造准有,并有继承权”的政策。县林业局结合抚
远县气候、 土壤等特点,首次制定了 《抚远县造林、育苗技术要求》。当年,群众义务植树
227亩,约21.58万棵。参加植树人数占全县人口的62%。 1983年,进一步贯彻国营、集体、个
体一起上的方针,建立了以管护为中心的植树造林生产责任制。农村造林实行承包到户,任务
之外营造的林木谁栽归谁,育苗收入归己。城镇绿化实行“包栽、包活、包管护、包资金”的
办法。1984年,为了加速培育森林后备资源,根据中共中央1984 [1]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
批准建立县林业联营公司,设海青、寒葱沟、浓桥 3个联营林场,实行企业化管理,集体经营,
自负盈亏。  联营后,将国营林场不便经营的国有天然次生林资源划给各林场统管,由林场
再下包到农户,发展家庭林场。联营范围包括 3个乡36个村,:总面积达40万亩,划给农民二
荒宜林地55 600亩,当年共造林5 487亩,育苗400多亩。1985年,在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中,
县国营林场进一步完善了生产承包责任制,整地造林、抚育管理、抚育采伐全部承包到职工个
人。并按照承包合同进行奖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国营林场完成抚育伐面积 3 000亩,是计
划的100%;出材2 300立方米,是计划的117.95%;造林完成3 107.3亩,是计划的103.57%;造
林时间比上年提前 13天,成活率达97.4%;育苗完成39.5亩,是计划的98.75%;为下年造林整
地3 800亩,是计划的 126%;利润完成30 000元,是计划的100%。联营公司发展迅速,到年底
发展林业联营户68户,签订了30—50年不变的经营合同,共经营林地 4.2万亩。1984年以来,
联营企业共抚育改造林地 2 888亩,生产规格材3 000多立方米,生产杂木杆500立方米,打桦
子1 700多个,总收入达 18万元,户均收入825元。1985年,联营企业共造林3 075亩,占全县
造林总面积的35.9%。群众义务植树10万株,造林7 573亩,成活率87%,育苗完成821亩,为计
划的237%。

  1983—1985年,全县累计完成营造农田防护林1 268亩,林带74条,总长 53公里。由于全
面完成了省委、省政府在《绿化责任状》中规定的 5项指标,1986年秋抚远县受到省人民政府
的通报表彰。

  1956年到1985年,全县累计造林5.5万亩,现已成林面积约6 120亩,幼林面积16 530亩,
造林保存率约占41%左右。

               部分年份造林数量统计
  表3—11                         单位:亩



  抚育 抚远林场建立后,从1971年开始着手对人工幼林进行抚育。1971—1985年,累计抚
育人工幼林98 724亩,年平均 6 582亩。对次生林的抚育始于1968年,到1985年,累计抚育次
生林62 083亩(其中1976—1978年无数量统计),年平均 3 449亩。人工成林抚育开始于1979年,
当年抚育面积15亩。其后,此项工作未再进行。由于未能及时对 3年以上生的人工幼林加强抚
育管理,所以造成原本生长良好的大片幼林被幼杂树、棘草淹没,渐至死亡。而在抚育生产中,
大量被砍倒的杂树、树冠未能及时拖弃到较远处,使许多幼树苗又毁在拾柴人的脚下。

               1968—1985年森林抚育数量统计
  表3—12                             单位:亩


  注:1968、1975年次生林抚育数量系依据当年抚育出材量乘系数0.6(即亩出材量约0.6立
方米)得出。

               部分年份抚远林场抚育造林经营情况
  表3—13






  育苗 1953年,抚远县第一个苗圃建立。由于没有育苗技术员,生产情况不佳。群众植树
多从山上挖取野生树苗。1958年,有育苗地30亩。1966年在县城东侧新建苗圃一处,当年育苗
11亩。以后,随着林业生产的发展,育苗面积逐年扩大。1970—1981年的10几年中,县苗圃累
计育苗307.5亩,出成苗2 460万株,1980年被评为合江地区育苗先进单位。进入80年代以后,
随着林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育苗生产逐渐走上国营、集体、个体三结合的路子。1984年,全县
育苗面积 1 122亩,其中群众育苗702亩,农林牧渔场420亩,达历史最高水平。1982年到1985
年,全县苗圃共出成苗8 076万株。1982年前,育苗种类主要以落叶松和红松为主;1983年后,
改育红松和云杉,兼育少量的绿化树木如紫丁香和桃红等。

                1980—1985年育苗生产情况
  表3—14                           单位:亩、万株


  注:群众育茁包括集体和个体林业专业户的育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