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鱼品价格 建国后实行的鱼价体系,主要由购销差价、季节差价、里程差价、质量差价4部分组成:
购销差价:以收购价为基础,加13—16%作为当地调拨价,零售价则加20—25%。
季节差价:4月11日—11月14日为明水期,11月15日一次年的4月10日,为冻鱼期,冻鱼期
的鱼价,比明水期鱼价高 10%左右。明水期的三伏天,执行热水鱼价,比规定的明水期鱼价低
10%左右。
里程差价:以县城为中心,25公里以内的地区,每公斤比县城低 4分,以后每超出25公里,
每公斤都再减1分,如此类推。
质量差价:以鲤鱼为基础数,各种鱼之间实行品质差率,若鲤鱼价指数为 100,则甲鱼指
数为200,鳌花120,白鱼、鳊花100,鲫鱼、胖头 85,鲶鱼、狗鱼70,杂鱼约50,每种鱼一般
分两个等级,实行等级差率,二等鱼较一等鱼价格低20%。
1981—1983年,县内鱼价有平价和议价两种,计划外的鱼品购销实行议价。议价视当时市
场情况由水产、物价部门共同确定,一般比政府规定的平价高 30—50%。1984年后,实行经济
体制改革,水产品市场放开,水产供销部门收购江鱼执行合同规定价,农贸市场鱼价随行就市,
时有高底,政府不再做统一规定,有时阶段性的公布最高限价,以调节与其它物品的比价。
抚远县城明水鲜江鱼(一等)收购价格
表4—9 单位:元/公斤
部分年份抚远县鱼品销售价格
表4—10 单位:元/公斤
附:建国前各时期鱼产品收购价格
表4—11
注:渔民零售价与收购价相同。
使用货币种类,民国时期为吉洋和哈洋,伪满时期为伪币(以下同)。
建国前抚远县特种鱼产品外埠销售价格(盐成品)
表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