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渔政管理
第二节 渔政管理
1951年,根据松江省农业厅水产局的要求,在界江生产中实行发放渔业登记证的制度。登
记证标明从业人员姓名、作业渔场、有效时间,并附有关于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952年对渔民会和渔工会进行整顿,结合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制定了抚
远县渔民会章程。在渔业合作社开展的爱国主义丰产竞赛中,把模范遵守水产资源保护政策做
为重要条件。由于加强对渔民的思想教育和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渔政管理工作井然有序。50
年代末,县辖区内新建起军垦农场,由于县与农场在界江渔政 管理工作中脱节,渔政工作
开始出现混乱。特别是1959年抚远县址迁到同江镇后,渔政管理因为战线长,人员不足,缺乏
工作船只而受到了很大影响。1963年,抚远渔场改为省营水产基地后,加上中苏两国的关系日
趋紧张,渔政管理工作重新受到重视。
1967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专职干事1人,负责全县渔政管理工作。
1972年2月,抚远县革命委员会水产科设渔政股,配备2名专职渔政工作干部。
70年代中期,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管理,规定每年 6月5日至7月20日,浓江河、生德库河、
南岗大河、别拉洪河、四合河及其支流为季节性禁渔区。198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
条例》颁布后,抚远县渔政工作逐步纳入正轨。县政府在1982—1985年连续发布 6份有关界江
生产和渔政管理工作的文件。
农村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一方面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民、
渔民对“放宽政策”理解片面,思想觉悟不高,加上领导工作中指导思想发生了一些偏差,导
致渔政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出现私打鱼成风,网目大小无限制;未经批准的人员随便下界江捕
鱼,打捞漂流木;在没有完成鱼品收购任务之前,私自出售鱼品,卖高价,把质次鱼品交给国
家;不顾国家尊严、见财眼红、越界捕鱼、打捞漂流木等问题。为了迅速扭转界江生产中的混
乱局面。1983年,县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捕捞方法和禁用不合法的鱼具,
努力减少涉外事件,同时对集体渔业队和个体渔业户做了相应的具体要求。1984年,县政府发
布《关于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1985年10月,根据《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县
人大讨论通过了《关于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件有关渔具规定的决议》,对网
目的尺寸作了严格规定。
为了使渔业生产有秩序的进行,在渔政管理中实行了专门机构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县水产
部门管理和乡政府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和受益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每个滩地,每段水域
都有专人负责,使无证捕鱼和私捕乱捞的行为得到了有效地制止。1984年后,抚远县又添置渔
政检查船一艘(300马力),专用巡逻艇1艘,北京吉普1台,使渔政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