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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屋建设

第一章 城镇建设

第一节 房屋建设




  1909年抚远设治初,州址所在地伊力嘎(即今抚远镇)不过几家居户,范围仅限于西山脚下,
面积不过0.5平方公里。1927年(民国16年),县衙始建石基础,土坯墙,铁皮盖房屋3栋,是为
抚远镇最好的建筑。1929年(民国18年),中东路事件后,商民重建土草房50余栋。

  其时民房建筑形式主要有:简易卧拉合草顶房,即用草把和黄泥拧成辫,横卧编垛成墙,
夹层问填土夯实,循序而上,直至房檐,屋顶以草苫之,天棚以板或板条钉成,糊以棚纸。室
内为土地或铺地板;简易挂拉合草顶房,即外墙用草把和黄泥拧成辫,顺挂于外墙主柱的横杆
上,各层相距约80厘米,待干燥后,以拌碎羊草和的泥两面糊之,反复2—3次,然后以沙土泥
抹墙皮,屋顶以草苫之;俄式木垛房,即外墙以原木稍加刨平后垛成,以铁皮为盖,以松木为
地板;板草房,即房屋外墙用双层松木板钉成,板上斜钉木条,然后以沙灰罩面,天棚和地板
均用松木板钉成,以草苫屋顶。

  伪满时期,砖瓦(铁皮)结构房屋首次出现,多为日本人住宅或官署用房。每栋房长约20米,
宽 8米左右。室内抹灰棚,铺地板,带厕所,一般无炕,而以木床代之。抚远镇城镇建设初成
规模。

  1947年 7月抚远县民主政府建立后,仍维持使用旧房。1951年,县城内公有房屋面积总计
为6 486.32平方米,其中解放前遗留木楼房1幢,1 636.8平方米;土草及砖瓦房18栋(69间),
1 559.75平方米;简易仓库4栋,3 289.77平方米。

  1953年,国家投资2.6万元在抚远镇新建公用房 700平方米,其中水产公司办公室500平方
米,家属住宅 200平方米。此为建国后抚远县第一项基本建设工程。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共
投资44.4万元用于基本建设。其中,用于公共房屋建设28.8万元,用于住宅建设15.6万元。公
共房屋竣工面积3 734平方米,民用住宅4 611平方米。

  1954年建成“人民俱乐部”,面积494平方米。为当时县城中最大的建筑工程,投资2.8万
元。

  1959—1965年,抚远镇无大的基本建设项目。1966—1976年,基本建设投资年平均在105.73
万元左右(其中国家投资占69.3%),是“一五”计划期间年均投资的11.91倍。用于新建项目投
资占67.8%,用于改建、扩建投资占32.2%。按用途分,用于生产性建设投资占55.29%,民用住
宅占12.71%,其它占3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抚远镇基本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仅1979—1983年 5年投资额
就达1 557万元,年平均311.4万元,是1966—1976年10年平均投资额的2.94倍。

  1985年,县城基本建设投资创历史最高记录,全年完成投资557万元。

  民用住宅建设 公建住宅 1949年,抚远镇公有住宅 1 148平方米。1951年,县政府将接
管的公产旧平房修缮后,租赁给急需住房的职工,计559.75平方米。1953年,县政府拿出一部
分资金,修建了200平方米砖瓦结构住宅和1 500平方米的土草结构住宅。到1957年底,全县公
有住宅已达 2 620平方米。1958年,新建 1 730平方米,年底,全镇公有住宅 4 350平方米。
1966年县党政机关迁回抚远镇后,当年投资建成公有住宅 5 214平方米。此后,公有住宅建设
不断增加,1974年达到26 196平方米,1983年增至87 819平方米,1985年为114 803平方米。

  私有住宅 1949年,县城内私有房产71栋,1 988平方米,1974年3 728平方米。1983年,
在房改中,县房管部门将部分住宅房出售给住户,当年售出 960平方米。1983年,私有房产达
到17 470平方米,1984年19 096平方米,1985年增加到30 022平方米。

  私人房屋的建设质量愈来愈高,1985年县城内有二层住宅楼4幢,面积约380平方米。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改革步伐,积极推行住宅商品化,改变过去单纯将公用住宅作为社会福
利无偿分配的老办法,实行多途径、多渠道,开发城镇住宅建设。1985年 4月,县政府决定将
县城现有的公产土草结构住宅一律合理作价,出售给住户。

  公用房屋建设 1949年,抚远镇公用房屋1 162平方米,1956年发展到2 283.5平方米。县
人委办公室270平方米,人均面积 4.2平方米。俱乐部(县文化站和广播站使用)335平方米,职
工食堂213平方米,县托儿所76平方米,独身职工宿舍50平方米,县人委小会议室120平方米。
县委党群机关办公用房320平方米,人均4.1平方米,独身职工宿舍91平方米。法院办公室及审
判厅122平方米。兵役局办公室152平方米,人均21.7平方米,独身职工宿舍30.5平方米。公安
局、检察院办公室合计180平方米,人均 15平方米,独身职工宿舍20平方米,民警办公室30平
方米,会议室61平方米,独身职工宿舍61平方米。

  1974年,全镇公用房屋竣工面积33 061平方米。1978年竣工面积66 587平方米。1979—1982
年,年平均竣工面积82 450平方米。1983年,竣工面积96 071平方米。1985年,竣工面积达到
132 848平方米。到1985年底,抚远镇工业用房 50 738平方米,占全镇总建筑面积的20.49%;
商业用房29 334平方米,占11.84%;学校用房13 112平方米,占5.29%;医疗用房2 799平方米,
占1.13%;机关办公室用房33 188平方米,占13.4%;文化娱乐及其它用房3 677平方米,占1.49%。

  房屋结构及住房标准 民用房屋结构 建国以后至60年代初,县城公用、民用房屋 90%以
上是土草结构,砖木结构(黑铁皮做瓦)的房屋只有4栋,约640平方米。

  1974年,县城房屋中半砖半土结构的占53.48%,土草结构的占44.8%,其它为混合结构。

  1978年,混合结构房屋占总面积的 5.33%,砖木结构(半砖半土或砖墙草盖)增至76.68%,
土草结构下降到17.99%。

  1985年,混合结构占总面积的17.27%,砖瓦 (镀锌铁瓦盖占绝大多数,其次是黑铁皮瓦,
再其次为土瓦或水泥瓦、石棉瓦)结构占75.05%,其它结构占7.67%。

  60年代前,县城砖瓦住宅墙厚 0.4米(合一砖半),纸糊天棚,土地面,无自来水设备。70
年代前期,房屋设计一般以每户 1寝室、1客厅、1厨房为主要模式。70年代后期,城镇住宅建
设开始出现2室1厅 1厨的多元格局。80年代初,新建住宅开始在双寝室、1客厅、1厨房的基础
上增设 1餐厅,有的尚建有固定浴盆的卫生间。室内地面采用水泥罩面或水磨石地面,三合土
抹墙,以白灰、粉膏或涂料刷墙;房顶均以镀锌铁皮作盖。

  人均住房面积 1949—1954年全镇人均住房面积7.4平方米,1976年人均住房4.3平方米,
1980年4.2平方米,1982年增加到5平方米。1983年在城镇职工住房改革前,县政府对职工住房
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县级领导本人为22.5平方米,科级干部本人17.5平方米,一般干部及普通
职工本人12.5平方米,家属一律每口人5平方米,厨房一律5平方米,室内走廊 2平方米。独生
子女户和科技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适当提高,离、退休职工优先安排住房,符合晚婚年龄的新
婚户按 3口人合计标准数计算,当年人均住房4.8平方米。1984年人均住房5.9平方米,1985年
人均住房面积达到6.16平方米。

             1978—1985年抚远县竣工房屋面积及造价
  表7—1—1                 单位:平方米、万元、元/平方米



  表7—1—2



  表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