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设施管理 房产管理 1958年实行“以租养房”的方针,凡居住公有房屋的住户一律缴纳租金,当年
共收缴房租费2 841.89元。1967年 7月,县革命委员会颁布《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暂行规定 (草
案)》,对公有房产采取统一管理,分片使用。 1974年10月,县革委会结合抚远县物价偏高的
具体情况,重新制定《房产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凡县城镇内全民所有制的房产,由房管部门
实行统一管理。由各单位自管的房产要责成专人管理,加强维修。已由房管部门统管的房产,
不再分散给各单位管理。集体所有制房产,由所属单位自行管理、修缮、分配,但必须到房管
部门登记、备案,并申请发给产权执照。私人自有的房产亦需经房管部门登记,发给产权证书
后,方允许继承、赠送、交换和正当买卖。
公有房产的租金,坚持应收尽收,不准拖欠的原则。实行按月整价收租,取消折价或优待。
职工住房由单位代扣租金,无固定单位的住户,由房管部门上门收缴。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
按建筑面积分等计租,居民用房按使用面积(不扣除间墙)分等计租。房管部门要经常对房屋进
行检查维修,保证不因倒塌而伤人,达到防寒防雨,使用安全。属于使用者为满足自己需要所
进行的改修、增添等工程,事先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方可动工。迁出时,自行增添的设施、设
备,一律不准拆除、损坏,房管部门亦不付补偿金。
各单位因基建用地或因特殊需要而要占用的房屋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用地单位以相等的
面积妥善安置住户;如需占用私人房产时,亦应以适当的房屋兑换或由房管部门定价收买。
1983年 8月,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抚远县城镇管理暂行
规定》,进一步明确,县房产管理处有权对各单位自管的公有房产、集体所有制房产的管理用
进行监督检查。城镇内的私有房产在买卖、转让、交换、继承和出租 时,必须到房管部门
登记,办理手续;严禁倒卖房屋和高价出售房屋;对附着公有房屋而建造的私房只许拆除,禁
止买卖、转让、交换和出租于他人。
1974年房产管理等级及租金标准
表7—6 单位:元/平方米
备注:南北炕二家居住1室,其差价每平方米0.02元,庭院各为二分之一。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1976年5月,抚远县革命委员会批转建设科《关于城镇管理的暂行规定》,
要求县城各单位、居民要自觉、经常保持市容整洁,保护市政公共设施,各单位要经常清扫卫
生分担区;不准在街道上倒垃圾、堆积雪、拨撒粪便;家禽和家畜要圈养,不准散放在道路上。
1980年5月,县革委又补充规定:两栋房之间留出不少于3.5米的卫生清运、安全防火路,
雨天,履带式拖拉机、推土机不准在城镇主要街道行驶,各种车辆一律不准在街道两侧的排水
沟盖板上行驶和停放。对城镇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城镇所有绿化树
木、西山风景林及江边柳树林等实行保护责任制,进行维护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 60年代前,城镇环境卫生长期处于放任自流状态。1972年,抚远镇公社建
立卫生队,备畜力车2辆,负责清运垃圾。1974年后,县防疫站设立“卫生队”,有畜力车1辆,
随车清运垃圾工人 2名。1977年后,城镇环境卫生由市政工程队负责管理,备有人力卫生车2
—3辆。
1982年,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城建部门接管。全年清运粪便0.1万吨,垃圾0.2万吨。年底
购置用于清运垃圾的12马力胶轮拖拉机1辆,拖车 1台,载重0.5吨。1983年,全镇有公共厕所
20座,多为铁皮质厕所。全年清运粪便0.15万吨,清运垃圾0.25万吨。本年 8月,县人大常委
会颁布了关于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后,县城内环境卫生有所改善。
1985年,全镇公共厕所增加到24座,卫生箱65个,机动卫生车3辆,全年完成清运粪便0.15
万吨,垃圾0.45万吨。
地产管理 1948年9月土地改革后,全县开始按省政府规定发放土地使用执照。到1949年5
月共发2 037份,其中抚远区1 145份,东安区892份。
建国以后,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土地占用量不断增加。1970—1974年,全县各项建设共
占耕地450亩,撂荒熟地7 500余亩。征用土地数量较大的是县城抚远镇和各公社所在地。县革
委会于1974年 3月发出《征用土地意见》,要求对多征少用,征而未用的土地要退给生产队;
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并根据征用土地数量大小分别报请县革委会、地区革委会和省革
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征用;对违犯政策滥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生产
大队要统一规划职工、社员建房,节约用地,严禁侵占耕地;必须建房者,须经社队批准,不
得私自占用;新建街道和建设村屯非占耕地不可者,要尽量利用劣地不占良田,并须报县批准
方可动用;各生产队不经县批准不准随便撂地。
1982年,根据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单位和个人的
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在乡村(包括城镇郊区)发放《农村房屋宅基地执照》,规定农村社员新
建房屋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1983年 8月,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抚远县城镇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经批准的城镇规
划范围内的现有建设用地(包括旧城区改造用地、绿化用地和城镇镇区的空闲地)由城建规划管
理部门登记管理;现有农林、牧、渔业用地,由土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
镇范围内需要占用土地或扩大用地范围时,必须本着节约用地原则,申请获准后,发给征用土
地许可证;对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超期一年的,城建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城镇
居民住宅用地,房前屋后不得超过10米,房屋左右不超过3米。由于贯彻执行了这一《规定》,
到1985年底,抚远镇城区占地面积控制在4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工业用地占7.5%,仓库用地占5%,
对外交通用地占2.5%,生活居住区用地占50%,其它用地占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