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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屋建设

第二章 乡村建设

第一节 房屋建设




  民国初期,县内农村居民多散居于沿江一带,村屯不足20个。住房多为草房,建筑方法以
挂拉合为普遍,建筑面积每户30—50平方米。通常各户均于室外建仓房一座,为防水害、潮湿,
仓房底板一般距地面80厘米左右。赫哲居民多就江岸构筑简易草屋,亦有掘地窨子或搭马架子
居住的。1939年,日伪反动统治者强行集家并屯后,迁入新住地的居民多建草房,外墙常以草
筏子或土坯垒筑。是时,全县有村屯31个,每屯平均约30余户人家。民房对外租赁每间月收租
金4—8元,公有房产月收8—18元(日本人住),伪职员则按8—10元收取。1949年到1954年间,
全县乡村房屋均为土草结构,低矮、阴暗、简陋。总面积不到3万平方米,其中公有约3 360平
方米。

  70年代中期,乡村开始出现零星砖瓦结构房屋,以公有为多数。80年代以来,乡村民用住
房逐渐向砖瓦化发展。

  1979年全县乡村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1 361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17 620平方米,占21.7%;
土草结构63 741平方米。住宅面积占总面积的72.79%,其中砖木结构占11%,土草结构占61.79%,
其余为砖石结构。人均住房面积6.03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乡村房屋建设在质和量方面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82年,全县
乡村公有房屋竣工9 48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5 313平方米。1985年,乡村公有房屋竣工面积
880平方米,私有房屋竣工面积4 065平方米。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企业、供销社、粮站、
学校、卫生院、邮电支局(所)、银行(信用社)等机构的房屋多为砖瓦结构,部分乡政府所在地
开始建设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