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污染治理
第二节 污染治理
1976年 5月,县革命委员会就环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凡有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
单位要妥善处理,防止污染城镇,危害人民健康。新建、改建的工厂企业,在设计中要安排
‘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处理措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施工。”
1981年,始设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1名,并利用经济制裁——即收缴排污费的方法,对
环境污染实施控制。1982年12月设立环境保护办公室。1983年,环境保护办公室设编 3人。同
年,县政府颁发收缴污染费的有关规定,使环保工作走上制度化的轨道。1984年,县政府颁布
“新建楼房必须安装新式锅炉”的决定,同时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令,推动
了抚远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到1985年,全县累计收缴排污费5万元。
“三废”治理,在县环保部门的督促下,县医院针对自身每年排放的医疗、生活污水量,
采用次氯酸钙净化或次氯酸钠消毒的办法,将污水处理后再引入自然冲沟,使自排污水得到相
应的治理。
县发电厂采用柴油机发电,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油料漏冒现象,致使厂区土壤污染层深达1.5
—2米,为改变这种污染情况,有关部门正拟建油水分离池。
1985年,县城内有近20个单位的取暖锅炉进行了改造,更新使用新式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
定型产品。
县城内年排废炉灰渣约在o.48万吨左右。在县环保部门建议下,县砖厂于1981年试用灰渣
制砖,使80%的灰渣得以利用。减轻了污染,降低了生产成本。
1976年,县广播站在第一小学20余米高的大烟囱上安装 了5个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每日早、
午、晚 3次播音,最大噪音值达80分贝。1982年,从治理噪声污染考虑,县城内所有高音喇叭
统被取缔,代之以音箱式的低音喇叭。
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决定将原来一直堆放在自来水水源上游江边处的“垃圾场”
迁至县城东郊远离住宅区的地方,并实行定点、定时、定人焚烧销毁,以防止对水源水质的污
染,保证自来水稳定在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