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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九编 财税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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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和民国时期,抚远县商少、地荒、人口不多,县地方财政收入每年仅三四百万元,财
政支出全依靠省里拨补维持。是时,县地方财政主要靠商捐、网捐、船捐、酒捐等几种税收支
撑。伪满时期,县财政收入中,上级拨补占很大比重,地方农业税和鸦片种植税额年不过二三
百万元。伪康德2年以后,虽然各种苛捐杂税不断增加,县本级财政收入仍入不抵出。

  新中国建立后,抚远县一直是财政补贴县。70年代前,地方财政收入主要靠渔业企业上缴
利润,因之有“渔财政”之说。70年代后,随着农业开发和工商业的发展,县地方财政收入渠
道有所拓宽。但因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县财政仍处于不景气状态。1985年,县财政全年预算
内总收入1 370.2万元,其中省定额补助 810.5万元,专项补助(含上年结转)733万元,县本级
收入—173.2万元。1967—1985年,国家给抚远县财政各项补贴总计 13 677.4万元,年平均719.9
万元。县财政预算内总支出7 836.3万元。

  1909年抚远设治后,即有税务官常驻克勒石场。民国时期,设立税捐局,有渔捐、商捐、
木拌捐、土地捐等税种。伪满时期,税种较多,当局横征暴敛,加重了人民群众的负担。

  建国后,1953年抚远县成立了税务机构。由于抚远县地处偏远,经济极不发达,税源有限,
所以仅开征几种。1958年后,公有制在抚远国民经济中占了绝对优势,税收工作被削弱。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税收工作得到加强。 1985年税款征收完成164.4万
元,是1978年的4.1倍。各项税收已成为抚远县本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1983年 6月设立县审计局,行使审计监督职能。1985年全县共查出违纪资金221 460.30元,
违纪金额37 913.23元,有效防止了国家资财的流失。

  抚远县的金融事业始于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抚远办事处正式成立。1985年
底,抚远县境内金融机构有: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 6家信用社。1985
年发放农业信贷61万元,工商信贷1 118万元,基本建设信贷 70万元。年末城镇居民储蓄余额
582.3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单位和个人认购国库券31.63万元。1984年10月,成立合江地区
保险公司抚远分公司。到1985年,企业保险户累计增加到61户,家庭财产保险增加到28户,机
动车辆保险投保量达到355辆。当年新开办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投保3 067人,占全县中小学生
的61%。新开办船舶保险,投保船只17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