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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管理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管理




  管理机构 抚远解放后,1948年县财粮科主管全县机关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支付,负责供
给制革命军人、全民所有制工人的津贴、被服、粮秣和其它生活用品的发放以及征缴农业税等,
编制3人,1949年5月后增至5人。

  1951年春抚远县改为特区后,财务纳入省属抚远水产公司,不列入国家预算,特区只设财
粮助理,负责处理特区内部的财粮业务。抚远县建制恢复后,1953年初,设立县财政科,负责
全县财政预算的组织与实施、行政事业费的开支,同时兼管粮食业务。“抚远税务所”撤销后,
财政科又兼管全县的税收工作。是时,财政科编制7人。

  1954年 3月,成立县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掌握全县财政、金融、物价、经济管理工作。
财经会下设办公室(初设在财政科内),担负调查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拟定全县工薪分值,
然后上报实施。1956年工薪分制改成货币工资制后,该委员会撤销。1956年11月,粮食业务分
出,由新成立的县粮食科和粮食购销公司负责,与此同时,设立乡级财政管理人员。

  1967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财政工作由财贸金融组负责。 1973年,恢复财政科。
1982年 4月,财政科内设预算股、企财股、农财股、文秘股和监察股。1983年上半年,增设预
算外资金管理股。同年6月,企财股分为企财、商财、粮财3个股。1984年 1月,财政科改为财
政局。1985年11月,重新建立乡级财政。乡级财政人员统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全县 8个乡镇
共配备32人。

  管理体制 1957年,执行市、县级地方预算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的权利和责
任。同年,制定《扩大乡级财政预算范围方案》和《乡镇会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收
支一直受省财政厅直接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70年代改为“定
收定支,收支包干,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一年一定”的办法,多增收可以多得机动财力。扩大了县财政预算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

  1980年,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财政管理试行“划分收支,分级
包干”的新体制,明确划分县级地方预算收支范围。在收入方面,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县财
政收入有:1、固定收入,主要为县属企业收入、 农牧业税收入、工商所得税收入、地方税和
其他收入。2、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即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按固定比例80%归中央,
20%归县财政。3、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县本级的调剂收入,其分配比例,按实际收支情况确定。
4、上级补助和专项拨款以及县财政正常支出按企业和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 属县管理的,列
地方预算支出;属中央直属管理的,列中央预算支出。

  为了克服以往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企业所需资金由国家无偿拨付,企业利润全
部上交国家,收支不挂钩,责、权、利脱节的弊端,1983年 6月,抚远县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的第一步改革,对有利润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 (抚远县企业均属小
型) 按老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税后利润较多的,则另交一部分
承包费。这一次财政改革,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国
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1984年10月开始实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国
营企业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

  1985年,国家决定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
级包干”的体制。同时,根据国务院决定,从本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专项收支,
不计入地方收支包干范围。当年全县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计 15户,其中确定为大型企业1
户,小型企业14户(商业企业5户,工业企业4户,交通企业2户,物资企业2户,粮食企业1户)。
对印刷厂、百货公司等小型微利企业因利润较低达不到留利水平的,实行优惠政策,免收所得
税和部分营业税。

  为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调动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管好财政支出的积极性,县
人民政府于1985年11月制定了《关于建立乡(镇)财政试行方案》。确定乡(镇)财政的性质为国
家财政的基层组织,既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又是县财政局所属的基层单位。乡(镇)
财政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财政收支管理,并担负乡(镇)政府的资金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

  在乡(镇)财政尚无财政金库的条件下,财政管理暂采取核定收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
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