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支 财政收入 清末财政收入 1910年(宣统二年),绥远州收入库平银 10 608.06两,其中由
吉林省度支司补助库平银8 837.52两,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为1 770.54两。
1911年(宣统三年),绥远州收入库平银17 764.71两,其中由吉林省度支司补助库平银11 820.134
两,地方本级财政收入5 944.437两。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 民国时期绥远县(抚远县)历年财政收入主要靠省财政拨补,地方收入
很少,年均3 000元(吉洋)左右。
民国时期部分年份财政收入统计
表9—1 单位:元(吉洋)
伪满时期财政收入 伪满时期,由于县辖区人口的增加和商业、农业的发展,地方财政收
入有所增加,年平均在2万元左右。
伪满时期部分年份财政收入统计
表9—2 单位:伪币元
建国后财政收入 新中国成立以后,本着发展经济、广开财源、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兼
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抚远县积极开辟财源,组织财政收入。县级财政收入分
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两个部分。
预算内财政收入始于1953年,收入来源主要是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其它收入及少量的企
业利润。据现存资料记载, 1967—1985年,全县企业收入以及预算内财政收入均为负数, 从
1953年至今,抚远县一直为省财政补贴县。
1955年抚远县始有预算外收入,主要来自县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
金,诸如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中央和地方
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等。
1953—1958年,全县财政收入237.5万元,其中农业税收为2万元,占 0.84%;工商税收为
25.9万元,占10.91%;企业收入7.5万元,占3.17%;其他收入12.51万元,占5.26%;上级补助
收入170.2万元,占71.66%。预算内收入占总收入的20.18%。县财政平均每年收入39.58万元。
1967年(不包括1968年数)至1979年,全县财政收入为 -2499.1万元,平均每年为-208.3万
元。其中企业收入 -2 816.1万元,平均每年-234.7万元;工商各税收入281.4万元,平均每年
23.5万元;农牧业税收入34万元,平均每年2.8万元;其他收入 15万元,平均每年1.25万元。
1980—1984年,全县财政收入为 -1 670.9万元,平均每年为-334.18万元,其中工商各税收入
331万元,平均每年66.2万元;企业收入-2 162.1万元,平均每年-432.42万元 (其中工业企业
-112.8万元,平均每年-22.56万元);农业税收入148万元,平均每年29.6万元;其他收入12.2
万元,平均每年3.05万元。
1985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陆续为抚远县追加了一些专项补助。全年预算总收入为
1 370.2万元,其中省定额补助为 810.5万元,专项补助(包括上年结转)为733万元,县级收入
为-173.2万元(其中全部企业收入-324.6万元),各项税收151.4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完成120.8
万元,比1984年增长 50.2%。在全县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农业税完成29万元,为年计划的
126.1%。农牧企业退库221.9万元(其中因自然灾害而增加的退库为115.9万元),比上年减少退
库150.6万元,煤炭补助55.7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退库17.4万元。
1967—1985年,国家给抚远县财政各项补贴总计约13 677.4万元,年平均719.9万元。
财政支出 清末财政支出 1910年(宣统二年),支出库平银10 608.06两,收支平衡。1911
年(宣统三年),支出库平银17 764.57两,收支平衡。
民国时期财政支出 民国时期,由于抚远县商少地荒税收很少,因此支出亦受到一定限制,
每年基本能做到收支平衡。1930年(民国19年)前后,由于县域内土匪猖獗,所以用于警团费用
占财政总支出的一半左右。1931年,保卫团、警察、游巡队所用经费11 767元,占全年总支出
的43.74%,教育经费则仅占2.73%,政府机关经费占53.52%。
民国时期部分年份财政支出统计
表9—3 单位:元(吉洋)
伪满时期财政支出 伪满时期,虽然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但由于县内人口稀少,各项事业
极不发达,财政收入仍然少得可怜,每年缺额部分均由省拨补。年财政支出额较大的是警务费,
尤其1935年后,为了镇压抗日武装力量,每年用于警务上的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一多半。1936
年,全年支出总额为69 654元,而警务费支出高达42 722元,占支出总额的61.33%。用于教育
事业经费5 020元,占支出总额的 7.2%。1942年,警务费支出 408 210元,占当年支出总额的
67.96%。教育费20 541元,占3.41%。卫生费14 978元,占2.49%。
伪满时期部分年份财政支出统计
表9—4 单位:伪币元
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支出 建国以后,抚远县财政支出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量人为出
和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财政支出。但由于抚远交通不便,以及频繁的政治运
动、经营管理体制的多变、行政干预太多等因素的制约,县域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因此本级财
力入不敷出,至今仍靠省财政补助 (包括定额补助、专项补助、有关项目结算补助和粮食企业
亏损及粮食差价补助等)维持全县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
抚远县建国初期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改善全县人民的生产生活条
件,少部分用于地方武装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费。1953年以后,全县用于经济建设、文
教、科技、卫生、城市维护方面的投资逐年增多,行政经费比率逐年减少。从1953—1985年预
算内总支出7 836.3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504万元,占总支出的6.43%;支援农业生产1 215
万元,占15.51%;企业挖潜改造254.1万元,占3.25%;城镇青年就业262.6万元,占3.35%;抚
恤和社会福利救济305.6万元,占3.89%;城市维护 288.9万元,占 3.69%;文教科学卫生事业
1 779.3万元,占22.7%;行政管理1 956.7万元,占24.97%;科技三项费用25.7万元,占0.33%;
其它支出1 244.4万元,占15.88%。
建国后抚远县部分年份地方财政收入情况
表9—5 单位:千元
抚远县各阶段地方预算支出情况
表9—6—1 单位:万元
表9—6—2
注:在表(5)、(6)中,1961—1966年未进行统计。1968年因无资料,故亦未曾统计。
抚远县部分年份财政决算情况
表9—7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