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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税征收

第三节 农业税征收




  农业税是抚远县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政策
规定进行农业税的课征。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的社、队、农户视受灾程度予以减收或免收,以保
证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对于生活和再生产确有困难的,政府及时组织抗灾自救,并适当给予
救灾补助。1953年,执行中央关于“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
不增税”“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税征政策和省人委颁发的《农业税减免办法》,
结合抚远县具体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确定1953年农业税社会减免额占应征总

  1954年后,县政府在农业税征收前规定:粮食欠收6成及6成以上的,全部免征;欠收 5成
或不足6成的,减免70%;欠收4成不足5成的,减免50%;欠收3成不足 4成的,减免35%;欠收2
成不足3成的,减免20%;欠收不足 2成者,不予减免,仍按规定标准征收。为保证灾欠评定工
作的准确与合理,各村均建立灾欠减免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由县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1969—1985年17年中,抚远县灾欠减免农业税,多属洪涝灾害。1979—1980年,因未规定
口粮起征点以下的减免,所以相对加大机动减免额。1981年、1982年,按“人民公社起征点以
下的全免”的规定,抚远县又分别减征1 107 550公斤、170 212.5公斤。

  1985年,农业税征收工作实行改革,由以往的“征收主粮”,改为按倒“三七”比例折征
代金。农业税专管员驻在各乡、镇,税征旺季由各乡、镇统一组织开展征收,淡季则由乡、镇
安排驻在员参加中心工作,改变了过去专管员统由财政局管理,旺季单线忙碌,淡季人浮于事
的局面。

  农业税缴纳形式 建国后,农业税以实物形式进行缴纳。1954年按八级地为标准。最高级
每垧征收农业税(俗称公粮)97.5公斤,以下每降一级则减征12.2公斤。1955年,全县农业税课
征面积821公顷,总产量106.4万公斤,依率计征税额15.9万公斤,应征统筹粮 1.6万公斤,合
计17.5万公斤。本年灾欠减免2.4万公斤,社会减免 1.5万公斤,统筹减免(机动)0.6万公斤。
净征(入库)额13万公斤。1957年 7月,县人委发出清理全县课税土地面积的《通知》,要求各
乡、村迅速将所属土地面积丈量核实准确,建立土地台帐。70年代后期,抚远县农业大踏步发
展,农业税逐年增加。1985年,抚远县在连续遭受两年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农业税仍然完成了
29万余元,为年计划的126.1%。

               1969—1985年抚远县农业税征收情况
  表9—8                            单位:市亩、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