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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计监督

第四节 审计监督




  建国后,财政、财务监察、稽核检查等统由县财政部门负责。长期以来,审计监督的作用
未受到应有的重视,1983年6月,县政府根据1982年《宪法》第109条规定,决定设立审计局,
编制 5人,担负审计监督职责。审计局有权对全县各单位会计人员所作的各种帐目、单据、表
报及其它凭证文书,进行系统的审查和监督,从而保证了国家资金合法、合理、正常、有效地
使用。随着审计机构力量不断充实加强,审计工作内容不断增加。

  1985年初,县审计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51个行政事业单位,36个企业单位进行审计,
查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超发奖金7 160元,企业单位超发奖金33 698.50元,12个单位滥发实物,
折合金额13 661.89元,同时查出以招待费列支 4 454.96元,送礼挂帐未做处理款993.70元。
通过审计监督,扣回了不该发的奖金、补贴及实物款,对有关部门的领导依据党纪、政纪进行
了处理。同年,还对1983年和1984年全县教育事业费及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共查出违纪项目35笔,违纪金额15 705.91元,支农周转金投放不对路款3.3万元。本年还对基
本建设项目、知识青年补助和扶持知识青年生产资金的使用、中直企业盈利单位上年财务决算
等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全年共查出违纪资金221 460.30元,其
中违纪金额 37 913.23元。审计工作对国民经济计划、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纪律的执
行、监督起到了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