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二章 税务
章下序
1909年,绥远州设治后,即委任了税务官员。是时税务人员常驻克勒木石场,收缴俄人采
石税。民国时期,县政府设税捐局,并在抚远、太平镇、乌苏镇、海青等地设立税务所,负责
各项税款的征收。伪满时期税收工作由伪县公署下设有关机构负责。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积累
资金,调解收入,监督经济,经上级批准,富锦县在抚远县设立抚远税务所,业务领导与管理
皆隶属于富锦县税务局。1953年该税务所撤销,从此以后,抚远县税收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
并设专职税收人员。1956年12月,经省批准,正式设立抚远县税务所,隶属县财政科。1958年
3月,设立县税务局。“文化大革命”中,全县税务机构瘫痪,税收额极其有限。1973年5月,
税务机构重新恢复设立。“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税务工作走向正轨。
1985年 4月黑龙江省决定全省税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等实行垂直
管理。1985年,县税务局有计划、税政、秘书3个股,下设抚远镇、寒葱沟、抓吉等3个税务所,
共有税收人员5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