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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税制税种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税制税种



  1909—1910年(清宣统元年至 2年),绥远州征收渔税和石税。渔税归依兰征税机构收缴,
石税由绥远州征收。石税征收每古磅缴纳俄币羌洋四元(卢布)。民国时期税捐种类较前增多。
民国十年,税捐种类约有七、八项,其中包括:商税、酒税、木袢税、渔梁子税、土地税、结
婚登记税等。民国20年以后,征收税种约15种左右。除上述各种税外,新增税种有:酒精税、
白酒税、皮张税、网税、羊草税、渔船税、大车税、屠宰税。

               1921年(民国10年)地方警捐
  表9—9                          单位:(吉洋)元



               1931年(民国20年)地方税捐
  表9—10


  注:民国19—20年契税附加军费2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