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满时期税制税种 1934年(伪康德元年),抚远县只征收土地税和罂粟种植税,土地税每垧征收哈洋2.16元,
种植罂粟每垧征收鸦片50两。伪康德 2年后,税种增加,除按民国20年的税种继续征收外,又
增加了妓捐、搬运捐、车牌捐。1939年(伪康德6年)7月,新税捐条例规定,在国捐中增收营业
税附加捐50%,土地捐每垧增收1.73元。其它杂捐如:自用马车月交2元,营运马车月交1.50元;
货物搬运夫月交1元;拥有一挂农用大车月交1元,二挂月交2元,3—4挂月交4元,五挂以上月
交5元;帆船(含小板船、拖鱼船、对子船)载重10吨以下者(或50石以下者)每只年交税2元,超
过10吨者,每增加1吨增收0.10元;渔捐按实际销售额的10%征收;对土地、房屋等不动资产分
别按2%和1.8%征收;屠宰税按牛每头2.59元,马骡每头2元,驴每头1.50元,猪羊每头0.5元征
收。在特别营业捐中,对商贩和手工业年销售额在 450—700元以上的分别征收3元、4元、5元
的税金;钱庄和物品借贷业年收入在100元以上的交 3—5元的税金;演艺、妓院、饮食、旅店、
理发、照像等行业年收入200元以上的征收 3—5元的税金。特别所得税每年分两期征收,按特
别所得收入的5%收缴。从事医疗、宗教活动按特别职业看待,年收入在300元以上者分别按10%
和15%征收税金。对于弄虚作假,拒绝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处 5元以下的罚金;对偷税漏税者处3
倍以下罚金。
1935年(伪康德2年)地方税捐税率
表9—11 单位:元
1940年(伪康德7年)地方税捐税率
表9—12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