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国后的税制税种
第三节 建国后的税制税种
1950年1月,国家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税收种类共计 14项。是时,县内
实际征收的有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屠宰税、交易税和杂项收入税等。其它各税,因无税源或
征收条件不具备,暂未开征。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规定的税种有12项,但由于抚远县税
源有限,仅开征几种。1956年,全县开征的税种有8项。
1958年以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抚远县国民经济中占了绝对优势,税收工作削弱。“文化
大革命”期间,工商税只有 9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
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和关税。抚远县征收除关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集
市交易税外的其它 6种税。1973年,执行《工商税条例》后,征收的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约占
全县税收总额的 95%左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税收制度
逐步进行了调整和改革。1983年,抚远县征收10个税种,其中农业税和契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
征收。1985年征收 9种税:即产品税、屠宰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
款收入、国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