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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款征收




  1911年(清宣统3年),绥远州税收库平银7 347两。1918年(民国7年)征收2 394元(吉
大洋,下同)。1919年(民国八年)征收4 708元,1920年(民国 9年)征收3 996元,1930年
征收11 877元,1931年征收12 625元,1936年(伪康德3年)地方税征收 15 960元(伪币),
伪满末期税收年平均在17 000—25 000元(伪币)左右。

                民国7—9年各项税收明细
  表9—13                           单位:(吉洋)元





  备注:1、所征税捐以元为单位,元以下为角、分、厘。
     2、所征税捐留50%拨作警费。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按照毛泽东主席关于“有多少本钱,作多少生意,赚多少钱,收
多少税”的指示精神,全县税收 5 300元,其中地方税1 900元。工商营业税征收3 300元,占
工商各税(也称国税)收入的96.37%,占全年税收的61.53%。货物税120元,占工商税的3.63%。
屠宰税征收1 600元,占地方税收额的83.48%,占税收总额的 30.29%,牲畜交易税和杂项收入
税的征收额仅占地方税的16.51%。

  1956年,根据上级规定,抚远县开始实行税务内部监察,监督税收政策和税收计划的执行
情况。同年12月,县税务部门就全县农村商货的税收工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农渔业生产合作社
自产的粮食、黄烟、原木(包括木袢子)、猎获的各种兽皮等,销售后均需征收商品流通税和货
物税。集体或个人到外地销售水产品的,如在起运时交不起税款,可采用一定手续,待返回后
5 天内如数缴纳税款。集体饲养和社员自养的猪,屠宰后出售缴纳屠宰税。本年全县工商税收
完成年计划的109.9%。1957年下半年,全县税收工作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统管,巡回征收的办
法。对远离税务机构所在地的村屯、集镇,设专人统管各税的征收。离县城较远的 2个乡和县
城抚远镇各设1名专职税征员,离县城较近的3个乡设立流动税征员。

  1956年开始使用全国统一税票后,抚远县在大马哈鱼汛期,按1.5%的税率征收大马哈鱼经
销营业税,对生产合作社分配给社员及供销公司销售的鱼品,按销售额5%征收货物税。从1957
年秋开始,对外地到抚远县境内捕捞大马哈鱼的船只所载的大马哈鱼,征收货物税。 1957年6
月,经省批准,抚远县开始将各乡开征的国税和地方税合并,税征员下放给乡镇自管,征税收
入纳入乡镇预算。县城抚远镇开征的各税,仍由县统管。同时按省人委的规定,在元旦、春节、
端午节、仲秋节等节日期间,对群众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实行一次限量免税。

  1957年 8月,县政府对农业社销售货物、个体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免征工商业税,并颁发
免税证明书。1958年 2月始,对县属林业部门收购的漂流木和采伐下的阔叶林木,按规定价格
征收商品流通税;对供销社和贸易公司委托被服厂加工各种衣帽的加工费,按7%税率征收营业
税;对国营农场自制基建用砖瓦,征收货物税;对贸易部门向苏联出口的鲜鱼、冻鱼等征收营
业税;对建筑工程队的搬运装卸收入,开征营业税。计征税率为2.5%。

  从1970年开始,根据省规定不再划分征收区和免税区,并开征自行车牌照税。恢复征收屠
宰税。

  1981年 8月,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对外地来我县承包建筑安装和修理加工项目就地征税
的规定》,其工商税,按收入额3%由基建加工修理单位直接代扣税款。对非法经营者加征税款
并予其它处罚。常年经营,独立核算,构成纳税单位的,仍须按利润总额征收 15%的工商所得
税。

  1982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顿税务征收和管理工作,并招收一批新税务干部,对税收票
款进行清查,严明了税收法纪。本年完成税收计划的123.5%。

  1984年,县政府规定,由各商业批发部门代扣代缴个体商贩的零售税(即营业税),税收流
失大大减少。全年税收完成140.2万元,为省下达指标的123.69%。

  1985年起,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列入地方预算收
入。

  同年,县税务局发出通知,对在抓吉内河(又称三道河)、南岗内河、亮子里内河、四合内
河、浓江河(大坝以南)和生德库内河等处捕渔者,属水产部门发捕鱼证的,每年缴纳定额税10
元;对残疾人员靠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收入的,免征营业税;对国营农场卖给场
内农工的大牲畜及集体卖给本队农户的大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对经营运输业的个体车辆和
社会零散车辆开征运输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从事捕渔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缴定额产品税;对外
地到本县从事建筑安装、产品加工、修理修配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营业税或产品税。

  为加强旺季税源的管理和税征工作,1985年秋,税务部门派出22名干部,投入到大马哈鱼
汛期,实行定点、定位、定人员、定任务的征税管理办法和承包责任制,有效地保障了渔品税
的征收工作。

  1985年,全县税收164.4万元,比1980年增长90.40%。

             1967—1985年抚远县税收基本情况 
  表9—14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