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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贷

第二节 信贷




  解放前信贷状况 1930年(民国19年),吉林省拨给抚远县农商贷款15 330元(吉洋),资助
在中东路事件中遭受重大损失的抚远县商民重振实业。月息6厘,分5年还清。

  1938年(伪康德5年)伪三江省公署拨给农贷 44 300元,资助农民添置牲畜、农具,购买籽
种,恢复生产。

  建国后的信贷状况 1954年,抚远县农业贷款8.73万元,其中牧业贷款占10.17%,渔业贷
款占 7.99%,农民个人贷款占 22146%。1955年始经办商业贷款,占本年贷款总额的 51.08%。
1956年始经办工业贷款,占本年工商贷款总额的0.46%。 1966—1978年间,抚远县工商贷款主
要是粮食贷款和商业贷款。1984年,全县工商贷款(不包括粮食贷款)是上年的 141.77%。工业
贷款数额向来极微,1970年仅占工商贷款总额的0.36%。

  集体工业贷款始于1974年。1979年乡镇企业贷款7.5万元,占全年贷款总额的0.71%,1983
年占贷款总额的0.72%。1985年乡镇企业贷款是1979年3.9倍。

  乡村农业集体贷款始于1968年,占当年贷款总额的1.08%,1973年后,逐年增多。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政策的实行,1983年开办个体工商业、个体农业、牧业和渔业贷款业务。
本年个体工商业贷款额为2.3万元,个体农业贷款9.3万元,牧业贷款0.3万元,渔业贷款0.1万
元。1984年,全县个体工业贷款55.7万元,个体商业贷款7万元,个体农业贷款392.4万元,牧
业贷款1.9万元。1985年,个体工业贷款4.5万元,个体商业贷款47.7万元,个体农业贷款71.4
万元,个体林业贷款2.5万元,乡村个体工商业贷款4.3万元。

  1985年全县农业银行发放的家庭农场贷款占全年农业贷款的15.2%。

                  建国初期贷款情况
  表9—19                            单位:万元



         1979—1985年农行、信用社农业贷款放、收余额表
  表9—20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