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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79年抚远县开始进行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当年鉴证购销合同2份,金额为0.5万元。1980
年,鉴证合同3份j金额为22万元,其中购销合同2份2万元,建筑合同 1份20万元。1982年开始
执行全国人大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以后,合同签订由工商局统一管理。当年鉴证合同 6份,
其中工商合同2份,农商合同1份,建筑合同、加工订货合同各 1份,鉴证金额为48万元。198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县工商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负责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并设有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28名。当年鉴证合同 66份,鉴证金额
134万元,其中建筑合同3份,金额56万元;购销合同 60份,金额77万元;加工承揽合同3份,
金额1万元。1984年,鉴证合同68份,鉴证金额136万元,其中建筑合同61份,金额95万元;购
销合同7份,金额41万元。当年处理合同纠纷案2起,金额0.5万元。

  1985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类经济组织之间来往增多,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逐步缩小,
企业自主经营,产供销活动越来越多的通过经济合同来组织,因此合同签订量相继增多。当年,
签约2 836份,签订金额1 324万元,其中鉴证75份,金额349万元 (建筑承包合同25份,169万
元;购销合同50份,180万元)。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8起,争议金额53万元,其中调解成立6起,
依法裁决2起,为县人民医院减少经济损失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