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一般商品价格 1948年土改后,由于县民主政府采取措施控制物价,允许以土特产品、渔产品作实物货币
交换商品,防止了物价上涨,安定了人民生活。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正处在恢复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力量很薄弱,存在着两种
市场、两种价格。这一时期执行稳定工业品价格、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物价政策。1956年,
由于社会购买力增长,市场供应紧张,物价出现上涨趋势,抚远县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物价
冻结。
1961年,鉴于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国家规定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和有关费用按当时执
行的价格不变。按着这一要求,抚远县在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食盐、鞋、酱油、醋、
肉、鱼、食油、食糖、糖果(以上为定量供应),大宗蔬菜,火柴、煤炭、煤油,主要西药,搪
瓷、铝和橡胶制品方面严格执行不变价政策。
1978年,抚远县按照上级要求,市场商品按统一定价、浮动价、议价、集市贸易价格销售,
对原属统一价格的牛羊肉、家禽、木耳先后实行议价、议销政策,活跃了城乡市场。
1979—1981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抚远县大幅度提高粮食、油料、生猪、鲜蛋、甜菜、
烤烟、白瓜籽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1979年,大豆、高粱、玉米、谷子、小麦、水稻等6种原
粮价格比1978年提高了 36%。成品粮油销售价保持不动。对猪、羊肉、鲜蛋、家禽、水产品、
蔬菜、牛奶及其制品等销售价格平均提高26%。与此同时,国家发给职工副食品补贴费。
进入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抚远县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等部门的商品仍以
计划价格为主,并辅之以市场价格(议购、议销价格,农贸市场价格,浮动价格、指导价格)。
但无论是计划价格还是市场价格,抚远县均高于内地。尤其是蔬菜类价格更高,约比佳木斯、
富锦等地贵一倍至十几倍。抚远县现行物价形式主要有统购统销价格,体现在粮食和食用油方
面;计划价格,体现在水泥、钢材、有色金属等类产品方面;议购议销价格包括完成国家计划
后的剩余统购统销、计划购销物资,这部分物资以高于计划价格,低于自由市场的价格敞开销
售。集市贸易价格,体现在自由市场上进行买卖的轻工产品、土特产品等,价格一般随行就市。
1983年,抚远县部分商品价格与佳木斯市相比较,民用煤每吨价格高出 47.4%,而且均是劣质
混杂煤;棉布、针棉织品高出2%以上;搪瓷制品高出5.1%;自行车每辆高出4.1%;每度电高出
33%。
1954年县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农村土产品销售价格
表10—3 单位:元
1983年5月20日抚远与佳木斯部分蔬菜价格比较
表10—4 单位:市斤、元
1985年5—9月市场部分农副产品价格
表10—5 单位:市斤、元
8月份其它副食品、蔬菜价格为:元葱 O.70元、蒜苔1.50元、茄子0.39元、西红柿0.82元、
土豆0.40元、萝卜0.20元、白条鸡3.20元、豆角0.43元。
1985年抚远县粮食议购议销价格
表10—6 单位:市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