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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定价调价 新中国成立后,主要商品价格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其它商品由地方掌握。抚
远县自调价格的商品主要是鱼产品(见《渔业编》)。1981年 3月,县物价科正式对县内电器修
理、更换零配件等107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做出明文规定。同年4月,物价部门结合整顿市场物价,
制定了抚远县饮食业价格,对24样主食、73样副食的投料、价格实施统一标准。同月,颁布打
捞漂流木销售价格标准。7月 12日调整黑木耳收购、销售价格,并下达夏菜计划价格。11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涤棉布和烟酒价格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烟酒销售价格的通
知》精神,在全县降低了涤纶混纺布销售价,对16种名牌卷烟和13种酒按规定上调价格。1982
年后,县物价部门先后对木制品销售价格、修鞋价格、接站车收费价格、上铁皮房盖价格等作
出规定。同年6月,按上级统一部署对地产散装白酒实行调价,对瓶装各类148种酒,执行下调
价格,7月遵照省糖业烟酒公司通知精神,对外省产268种卷烟实行下调新价。并对各类服装加
工收费和照像业收费,规定了全县统一价格标准。

  1983年后,部分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物价部门只规定最高限价。

  物价检查 1954年,县财经委员会对县内销售的农副产品和木袢子价格作了详细规定,此
后,市场价格稳定。进入80年代后,随着市场物价逐步放开,管理任务加重。1980年在各季物
价检查中,共查出违反国家物价政策规定的非法收入 800元,全部上缴财政。1981年,共查出
非法收入152 8.35元,其中退还用户1 482.50元。

  1982年 1月,县物价委员会在总工会、工商局、计量科、商业科的配合下,组成联合检查
组,对县城内经销酒,、涤棉、中长纤维织物、服装、水果、食品、饮食的21个单位进行物价
检查,结果表明,基本做到了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价格。但少数单位存在短斤少两、进
货验收不严、提等提价、乱收费用、变相提价(如燃料公司向用户增收 3元“清底费”)以及部
分单位物价人员业务素质差,造成作价误差等问题。县物价委责成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将非法
收入退还顾客,退还不了的,统一收缴财政,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对违犯物价纪
律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同年
物价检查组对全县 42家工商企业所经营的16 851种商品中销量大及人们比较关注的2 650种商
品进行抽查,发现有32种商品错价,占被审查品种的12.12%。第三季度又对30个企业单位进行
物价检查,发现社队企业违价单位4个,个体违价企业2个。查出非法收入7 056.90元,全部上
缴地方财政。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生产资料乱涨价的指示精神,1983年县政府成立专门领导班子,
组成 3个检查组,对全县27个单位进行物价检查,有效制止了生产资料乱涨价、乱收费、乱摊
派、乱发奖金等现象。

  1985年,由于原材料紧缺、价格上调等因素的影响,一部分消费品生产成本上升,主要副
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价格上涨。为了防止某些商品大幅度涨价,县物价局结合抚远县地处偏远的
情况,对市场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特别注意稳住副食品价格。平抑物价的具体措施是:对猪
肉等主要副食品实行调剂供求,积极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大力组织货源,满足市场上的
季节性需求;对市场肉、蛋、鱼等价格规定了最高限价;对贸易市场个体商贩经销商品价格加
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哄抬物价,扰乱物价秩序及欺行霸市者进行处罚。

                1983年市场农副产品最高限价
  表10—7



                江鱼议购议销调整价格
  表10-8            1983年10月19日          单位:市斤、元